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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育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柯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誣告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柯玉梅被訴誣告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99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而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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