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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陳素幸
被上訴人 李瑞峯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李瑞峯被訴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上訴人(即原告)及檢察官均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其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資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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