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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黃聖儒
被上訴人
即原告陳美旬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76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吳勇毅
法官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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