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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均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單煜騰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0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2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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