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八0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乙○○
戊○○
甲○○
丁○○
選任辯護人 郭士功
謝志明
右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滄燁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二0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雷 元 結
法 官 鄧 振 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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