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三О六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莊國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史錫恩
孫天麒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
邱姿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尤英夫
鄭仁哲
何春源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郭芳宜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陳明良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郭芳宜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王清峰
谷湘儀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郭方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紹淓
陳文松
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月三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宋 祺
法 官 吳 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靜 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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