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7,上訴,4159,2001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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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五九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忠信
余健生
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限制出境。茲因被告現經任職之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指派於九十年六月十日至六月十三日赴義大利米蘭參加國際隧道協會主辦之「二○○一年世界隧道會議」,爰請准予解除出境限制,俾便前往觀摩最新隧道建築施工技術,以提昇公共工程之建設水準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

茲聲請人所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一案,雖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褫奪公權十年在案,惟尚未確定,一旦解除出境限制,本案恐難再續行審判或執行。

本院經斟酌上情,認聲請人應予限制出境之原因仍未消滅,自有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解除管制出境為無理由,自應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余 來 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黃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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