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二四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
右上訴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三六號、第六二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林 明 俊
法 官 邱 同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 昭 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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