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丑○○自民國八十二年六月至八十四年九月,任職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二、丑○○、卯○○、丁○○、戊○○四人均明知客戶委託良仁報關行申
-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 理由
-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丑○○、卯○○、丁○○、戊○○、辛○○、丙○
- (一)被告丑○○辯稱:伊原來並不認識丁○○及戊○○二人,伊所拿到
- (二)被告卯○○辯稱:伊在接任分估時,海關均改以電腦作業,伊所經
- (三)被告丁○○辯稱:進口傢俱有無上漆,均會請教貨主,貨主每次均
- (四)被告戊○○辯稱:我的上班情形,是由報關行的小姐把報單拿給我
- (五)被告辛○○辯稱:我在海關內的交送公文工作,平時是壹個小時送
- (六)被告丙○○辯稱:伊沒有收受報關行職員戊○○給的快單費,辛○
- (七)被告庚○○辯稱:伊沒有收受報關行職員戊○○所送之賄款,戊○
- (八)被告壬○○辯稱:伊沒有收受報關行職員戊○○之賄款,戊○○所
- 二、經查各被告及證人之供述大致如下:
- (一)訊據被告戊○○於:①八十五年十月廿八日調查筆錄:「(一百九
- (二)被告丁○○於:①八十五年十月廿八日調查筆錄:「杜員(錦琛)
- (三)被告辛○○於:①八十五年十月廿八日調查筆錄:「有『高』字簽
- (四)被告丙○○於:①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調查筆錄:「是的(八十五
- (五)被告壬○○於:①八十五年十月廿九日調查筆錄:「我們工作一次
- (六)①證人邱仲驊即惠光貿易公司總經理室執行長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
- (七)①證人己○○即當時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驗貨員八十五年十月三十
- 三、由被告丁○○、戊○○之上揭供詞對照以觀,雖對於交付被告丑○○
- 四、於偵查中被告等經法務部調查局測謊結果,雖尚不足為認定被告有罪
- 五、至被告辛○○、丙○○、壬○○確有收受賄款快單費之犯行,已據彼
- 六、至被告戊○○、丁○○雖亦均於本院審理時,除或承認有送給工友快
- 七、至於被告丑○○、卯○○、辛○○、丙○○、壬○○、庚○○等人收
- 八、至檢察官移送戊○○、卯○○、辛○○併辦(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二
- 九、(一)核被告丁○○、戊○○二人所為,向另被告丑○○、卯○○行
- 十、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一)被告丑○○、卯○○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劉秉鈞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鈺華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戊○○
身分證統一編號:C一二ОО四四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 律師
黃建隆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男四十
住基隆
身分證
右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李廣澤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男五十
住基隆
身分證
壬○○ 男四十
住基隆
身分證
庚○○ 男四十
住基隆
身分證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茂西 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九二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廿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0八四號、第四一0一號、第四一一五號、第四五0一號;
併辦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一八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丑○○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所得財物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金錢,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卯○○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所得財物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金錢,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丁○○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
戊○○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辛○○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緩刑伍年。
所得財物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金錢,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緩刑伍年。
所得財物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金錢,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壬○○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緩刑伍年。
所得財物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金錢,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庚○○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
所得財物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金錢,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丑○○自民國八十二年六月至八十四年九月,任職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業務一課第五股關員,卯○○則自八十四年九月間起接任丑○○職務(按同年六、七月間亦偶而受理),均負責依據驗貨關員查驗結果,將進口傢俱等貨品進行分類估價之工作;
辛○○、丙○○、壬○○、庚○○四人則係先後任職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驗貨課工友,負責傳送驗貨課驗畢之報關報單至業務一課之工作,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丁○○(前曾於八十三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甫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又於八十五年間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係基隆市良仁報關行之經理,負責報關行業務之接單,專門辦理家具進口報關;
戊○○(前曾於八十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四年確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則係丁○○之姪兒並被雇用為良仁報關行之外務兼現場人員,負責報關行業務之向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投遞進口報單、陪同海關人員查驗、繳稅、領貨等工作。
二、丑○○、卯○○、丁○○、戊○○四人均明知客戶委託良仁報關行申報進口之木製傢俱絕大多數係已上漆之成品,依法應繳納百分之八至十之進口關稅,而如係未上漆之傢俱成品,依法應繳納百分之一點二五之進口關稅,該稅差差距頗多。
詎丁○○為了逃漏上開進口關稅之稅差以圖利,乃與戊○○基於共同概括之犯意,而丑○○、卯○○二人竟各基於圖利丁○○之概括犯意,丑○○自八十三年六月間起,至八十四年九月底止就附表一部分,卯○○則自八十四年九月間起至八十五年二月間止就附表二部分,擔任上開進口傢俱等貨品分類估價工作。
先由受雇於丁○○之戊○○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現場陪驗時,先在已繕妥之報單英文貨名欄內以海關人員專用之「驗關鉛筆」加註如「上漆彫花」、「上漆鑲貝彫花」等中文字樣後,俟驗貨員查驗來貨與申報單相符並予以挑認報單及驗貨股長複核後,而由戊○○利用製作貨樣收據之空檔伺機以「驗貨鉛筆」在已事先加註之「上漆雕花」、「上漆鑲貝雕花」字樣前面,挑選報價較高者加註「未」;
報價較低者加註「已」等文字,或利用已驗畢之報單需由驗貨課送交業務一課之機會,丁○○推由戊○○向驗貨課負責遞送報單之工友辛○○、丙○○、壬○○、庚○○等人,以每份報單新臺幣(下同)一百元之代價為快速送單費,由戊○○行賄上開工友(壬○○、庚○○同一組,於八十四年十一、二月份共收受賄款共十二筆計一千二百元再平分,如附表三編號4);
辛○○、丙○○同一組,於八十五年一、二月份共收受十五筆計一千五百元再平分,如附表三編號3),使上開工友以貨主急於提貨為由將已查驗之報單先行自總務關員處抽出,以急件方式送件,再由戊○○利用上開已抽出專送業務一課之機會,於前開已事先加註之「上漆雕花」、「上漆鑲貝雕花」字樣前,加註「未」、「已」等文字,致變更原查驗結果,足生損害於國家對關稅之徵收。
另俟經戊○○更改後之報單送至業務一課,丑○○、卯○○二人不僅對更改查驗結果不予舉發,更以每四十呎貨櫃代價三千元、每二十呎貨櫃代價二千元,並以次月結算之方式,收受由丁○○親自行賄或委由戊○○所轉送之賄款,丑○○共收受如附表三編號1三十一萬八千元(159X2000=318000元起訴書認定四十五萬三千元)、卯○○共收受附表三編號2六萬六千元(33X200=66000元起訴書認定九萬六千元);
丑○○、卯○○收受賄賂後,再依據更改之查驗結果逐筆將「上漆雕花」、「上漆鑲貝雕花」字樣前加註「未」字者,更改進口貨物之稅則、稅率(如原申報進口已上漆傢俱成品稅則為9403.60.90.003應課百分之十稅率,變更為未上漆稅則為9403.60.10.000應課百分之一點二五稅率之半成品傢俱)後,計算核課進口稅額。
嗣至八十五年二月間止,共替進口商運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三劦實業有限公司、惠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實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霖禾企業有限公司、忠友木業有限公司、連三企業有限公司、霖牧企業有限公司、惠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源木業有限公司、上海金都裝璜木器有限公司、麗閣企業有限公司(以上係貨主以自有公司執照進口)、慧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盈扶股份有限公司、方祥企業有限公司、長樹貿易有限公司、星順企業有限公司、港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上係貨主江正忠、施棟樑透過丁○○借牌)等委託基隆市良仁報關行丁○○辦理通關進口家具,變造之進口報單;
丑○○變造如附表一部分共一百五十九筆、卯○○變造如附表二部分共三十三筆,共減少應繳納之關稅丑○○為四百六十八萬七千九百三十三元、卯○○為一百四十四萬七千零六十一元(起訴書認定共一百九十八筆,合計六百餘萬元),因各該委託進口廠商均按關稅全額給付丁○○,丁○○則按變造更改後之稅額繳納,該進口稅款差額悉數由丁○○納入私囊。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丁○○、戊○○、辛○○、丙○○、壬○○於調查時及偵查中自白犯罪。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丑○○、卯○○、丁○○、戊○○、辛○○、丙○○、壬○○、庚○○等人,除戊○○承認有塗改進口報單外,餘均矢口否認否認有何犯行。
(一)被告丑○○辯稱:伊原來並不認識丁○○及戊○○二人,伊所拿到的報單,都是經由伊課內的股長分給伊審核,伊並沒有直接與送單工友直接的接觸。
伊沒有更改報單驗貨結果的權利,原始的進口報單應是以打字所填寫,伊在分類估價的時候,發現有手寫的情形時,就伊所認知應是由驗貨課的人員所寫加註的。
伊並不知道是由戊○○所寫。
伊看到進口報單的時候,就已經看到「已」、「未」等字樣寫在報單上。
伊認為那是海關驗貨關員加註的,所以依照加註結果,以手寫方式更改正確的進口貨物之稅則、稅率;
伊不知道他們(指驗貨課的人員)會將「驗貨筆」交給報關人員戊○○自行加註,伊更沒有收受丁○○、戊○○交付之賄款,伊大可以舉發拿獎金敘獎晉升,不需圖小利而自毀前程,改稅則、稅率是伊的職責,如沒有更改則會受罰;
伊對辛○○等四人是否向戊○○拿過「快單費」之事並不知情云云。
(二)被告卯○○辯稱:伊在接任分估時,海關均改以電腦作業,伊所經手之報單均是電腦化後之報單,無法從中去動手腳,且報關人員為了稅率,計算便宜,均是先以「已上漆」報關,驗貨員在驗貨時再細分各類貨細,我們是依據驗貨員分驗之情形去核估稅則,伊也未至現場看貨,只能以書面作業,無法再作什麼圖利廠商之違法事情。
如果經過查驗結果,發現報關報單上的填寫資料與事實有所不同時,伊就有依照驗關結果更改報關稅則的義務。
而且海關驗貨人員所使用的「驗貨筆」都是由驗貨人員所限制使用,其他人員不可以領取,伊未曾領用,市面上也沒有辦法買到,因為那是自國外進口的;
任職期間有請假過,我的職務代理人也是以與我一樣的方式做事云云。
(三)被告丁○○辯稱:進口傢俱有無上漆,均會請教貨主,貨主每次均是要我們以照片為準,海關驗估的情形,伊沒有至現場,不知他們如何查驗,又有關行賄 一事,伊並沒有以所謂的四十呎貨櫃三千元及二十呎貨櫃兩千元的代價,委請丑○○、卯○○等海關人員對我報關的貨物以不實的稅率報關。
我在調查局所說的貨櫃金額是我們報關業間的雜支費用,並不是給海關人員的行賄費用。
伊不知道戊○○是否有去行賄關員,有無送給工友快單費,伊曾經告訴戊○○,要他在驗關的時候注意貨品的情形,能夠幫客戶節省稅款,就儘量辦理。
伊一直都是認為進口報單上的手寫資料是由驗關人員所填寫,直到後來聽到戊○○承認,才知道那些字都是他所填寫,可是伊都是聽他所說,並不知道是否為事實。
而所謂的「快單費」則是報關行內的內部作業,並不是實際的行賄行為。
伊也不清楚,戊○○有無送錢,伊沒有要戊○○送錢,也沒有行賄丑○○及卯○○二人。
調查筆錄是在被調查人員脅迫之下才會承認有行賄,我當時所做的筆錄都是不實在云云。
(四)被告戊○○辯稱:我的上班情形,是由報關行的小姐把報單拿給我處理。我對報單上所寫的英文我根本就不懂。
我把報單拿給驗貨人員驗貨後,驗貨人員會把他們驗貨使用的「驗貨筆」拿給我填寫「上漆雕花」或「上漆鑲貝雕花」等字樣,還有「未」、「已」等字也是我寫的。
因為每間報關行也都是這樣做,我也不知道這樣有違法的情形。
「快單費」則是平時我與工友間的交情,有時候他們也會請我抽煙、吃檳榔等。
我總共拿約有幾十張的所謂「快單費」給海關內的工友,我回到報關行後都有據實向會計人員請領我所支出的「快單費」。
其實那時候是朋友間互請的行為,不是行賄。
在我把進口報單送給收單人員收單的時候,報單上都沒有以手寫的字跡。
直到單子送到驗貨人員手上時,我才由驗貨人員指示我把實際報關貨物使用「驗貨筆」更改填寫「上漆雕花」、「上漆鑲貝雕花」等字,待驗貨完畢後再把「未」、「已」等字補填上去。
工友們所送的進口報單在驗貨人員拿到報後,馬上以電腦編號,後來要把報單送審核時,就會以箱子裝箱,並且鎖上。
該鎖的鑰匙只有總務及審核課的股長才有,所以我不可能在報單傳送期間更改報單上的內容。
伊並沒有行賄丑○○及卯○○二人,老闆有沒有送,伊不知道。
調查筆錄是在被調查人員脅迫之下才會承認有行賄,我當時所做的筆錄都是不實在。
進口報單上所有以「驗貨筆」所寫的字跡,都是驗貨人員把該「驗貨筆」交給我後,由我自己所填寫云云。
(五)被告辛○○辯稱:我在海關內的交送公文工作,平時是壹個小時送一次,沒有所謂的「抽單」另送,並由報關行人員送與「快單費」的情形。
我以前會承認,是因為在桃園調查站因為夾帶毒品案件調查的時候,調查人員查不到任何的證據可以證明我有犯罪的行為,就誘使我承認有接受報關行人員招待飲料、香煙及檳榔等物,我在想要快點離開調查局的情形下,才會承認有收受等值物品價金的情形。
事實上,我們平時在海關現場與所有報關行人員都非常的熟識,有時候是會有人買飲料、香煙及檳榔等物拿給我們食用。
可是,我們因為被請過,所以我們也會自行購買東西招待報關行的人。
所以這是朋友互相請客的行為,無關行賄。
在桃園調查局人員訊問我的時候,他們要我承認有收受報關行人員的「快單費」,可是我確實上並沒有收過該筆款項,所以調查人員就要我把我與報關行人員間平時互相請客的行為當作我是收受賄款的事實,並把我們買東西的金額轉換為等值的現金寫在筆錄上當作所謂的「快單費」。
我有向該調查局人員表示不滿,可是在當時的情形下,我根本就沒有讓調查局據實寫下 我所陳述事實經過的能力。
後來我到基隆接受訊問的時候,因為海調處的人員告訴我說,我在桃園就已經有承認了,即使再承認一次也沒有關係。
我當時被調查人員脅迫,才會承認有拿「快單費」,事實上我是冤枉的云云。
(六)被告丙○○辯稱:伊沒有收受報關行職員戊○○給的快單費,辛○○曾經有分過五十元給伊。
我在海關轉送公文工作,平時是壹個小時送一次,沒有所謂的「抽單」另送,並且沒有由報關行人員發給「快單費」的情形;
調查筆錄所述的並不實在,因為當時我在調查局的時候,心理極為恐懼,又在調查員的脅迫、恐嚇下,才會有承認有拿所謂「快單費」的筆錄云云。
(七)被告庚○○辯稱:伊沒有收受報關行職員戊○○所送之賄款,戊○○所說的不實在,我並沒有自他手上拿過任何名義的費用云云。
(八)被告壬○○辯稱:伊沒有收受報關行職員戊○○之賄款,戊○○所說的不實在,我並沒有自他手上拿過任何名義的費用;
調查當時所說的不實在,我並沒有拿過「快單費」。
而且我當時在該部門任工友工作的時間只有一個月云云。
二、經查各被告及證人之供述大致如下:
(一)訊據被告戊○○於:①八十五年十月廿八日調查筆錄:「(一百九十八份報單『已』、『未』)是我本人所寫」、「我是依照我叔叔丁○○提供貨品之照片在報單上並提供給關員作為樣品::指示即使來貨與照片不符,仍以照片為依據,註記查驗結果」、「驗完後,驗貨關員同意我填註『已』、『未』」、「報關通關後,我確實致贈工友每份一百元」,致於關員部分,交予關員卯○○、丑○○各一次(每月結算一次)每次支付金額要問丁○○本人才清楚」、「一百九十八份報單都是由值班工友送(分估課)的,我並未經手」、「丁○○將照片交給我,指示我即使來貨與照片不符,仍以照片為依據,註記查驗結果」(見調查筆錄第十頁至第十三頁);
②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於偵查中復供承:「...對於關估價管理員收費事項不同,乃因這是丁○○和估價單位他們談的,伊不知道,伊曾聽杜某(指丁○○)說四十呎有問題的三千元,二十尺有問題的二千元,正常報關通關費,快單費每張三百元,伊再用三百五十元向公司請款,伊沒有拿過快單費給他們(指卯○○、丑○○)因為丁○○所報的報單都是問題單,都是給三千、二千元,並沒有額外給快單費三百元,丁○○有拿二筆錢給伊,他用標準信封裝好後,再用海關的貨樣袋裝好後,第一次叫伊拿給丑○○,第二次叫伊拿給卯○○,伊估計每次約有四萬元左右,伊問丁○○為何,但丁○○都不告訴伊是何原因,在一九八份報單,總共有七十至八十份,每份一百元,送給五堵關的所有工友,壬○○送過一次,庚○○送過二次,如果貨物比較急迫時,丁○○才會叫伊送,伊送過的人伊都有印象,這是所有海關的陋規,每件專送報單費都是一百元,每個報關行趕單時,都這樣作,驗貨時驗貨關員因為懶惰,所以叫伊填驗貨結果,...丁○○指示叫伊依客戶照片為準,丁○○給伊照片中十張有六、七張未上漆的,丁○○用這種方法賺稅金伊不知道,丁○○沒有告訴伊,但伊有懷疑過,而且伊聽過杜某(文賜)和客戶的電話中有提到省下的稅款多少他要抽成,伊懷疑是和客戶對分」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卷第六至八頁);
③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之調查筆錄內供承:「由於家具貨櫃內貨品繁多,不易查驗,且驗貨單位僅批示開關七、八箱,無法全盤瞭解來貨內容,丁○○便告訴伊其所提供之照片與來貨即使不符,仍以照片內之樣品為準,並製作不實的查驗結果,除可通過第一線的驗貨關員通關,同時可矇混驗貨股長的第二線複核作業,而製作未上漆的傢俱可逃漏不少稅捐,伊叔叔丁○○告訴過伊,前述傢俱的問題報單每四十呎貨櫃要付費三千元,二十呎貨櫃要付費二千元,同時每個月結帳一次,伊因貴處今日要執行測謊業務,伊就據實陳述,伊昨日所說的三百元費用是一般單子的行情,而前述之問題單則須付三千元費用,...伊叔叔丁○○曾在八十四年間,以海關的貨樣袋內裝了一疊錢約三、四萬元交予伊,並囑咐『裏面是錢,交給他們(指卯○○、丑○○)就知道了』,伊記得伊各交付他們一次,且都是月初的時候,丁○○跟伊說過問題報單有分估關員幫忙,並更改稅率及稅號,可少付大筆稅捐,故酬謝他們,伊與卯○○、丑○○二人沒有私人恩怨,壬○○、庚○○二人即是伊支付快單規費,俾便替貨主辦理快速通關的海關工友....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八四號卷第二十至二十二頁)。
④原審法院初次訊問時復供承:「...交付工友之快速通件費是老闆指示要伊做的,伊是受僱丁○○當然聽他的指示行事,當初丁○○是有拿二次信封給伊,說要伊小心裏面是錢,不要丟掉,並要伊交給丑○○及卯○○二人,伊是奉老闆指示行事,...伊總共替丁○○送過二次,但伊不知道信封袋內裝的是不是錢,...每次送錢大概是在月初,至於何時、何地,伊不記得」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宗第六七頁至第六九頁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之訊問筆錄);
⑤八十六年三月三日在原審稱:「(問:你有沒有送過賄款給丑○○及卯○○?)從來沒有。
我只有在有速件時有依海關之慣例給過通關費每件壹佰元。
(問:你給過多少人?)我只知道有辛○○,其他的因為太久忘記了。
(問:對於偵訊筆錄有何意見?)我當時是說我是有在海關看見過涉案之工友,但他們是不是有收過賄款,我不能確定是否有給過。
(問:驗貨單上之改成『已』『未』是否為你所寫的?)是。
我每件都是在驗貨關員前由海關人員叫我們自己寫的。」
、「(問:你是依何標準給海關人員賄款?)我從來沒有行賄過。
我回去向老闆申請款項均是依據關稅局給的收據請領。
(問:你給工友的一百元是作何用途?)因為是有報關之速件時之給工友快單費用,一般是一張一百元,有時也會有很多件才給一百,老闆有交代是速件才會給速件費。
(問:知不知道四十呎一件三千元,二十呎貨櫃一件二千元之事?)不知道。」
(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一二頁反面、第二一四頁);
「(問:海關之作業時間下午二時三十分是否有因為要快速送單要給海關每件一百元?)有。
只要向海關現場之報關人員詢問即知有沒有『快單費』之陋規。」
(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一五頁反面);
⑥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在原審稱:「(問:驗貨關員是如何拿給你填寫的?)我在投單後,驗貨關員就拿給我自己填寫。
他們都不寫,就將海關驗貨關員專用之特殊鉛筆拿給我自己填寫加註『已』『未』。
我是當著他們的面寫的,我並無事後再塗改。」
(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三一九頁反面);
「(問:你有沒有交快單費每件一百元給辛○○?)有。
我確實有給過他快單費每件一百元。」
(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三二0頁);
「我在向公司申請費用時會以工友送單費每件一百元向公司申報費用,另外如果我們在送急件時沒有以快單方式送件,則沒有辦法當天領到貨。
我在送工友快單費時都會先向老闆請示,如果老闆有指示,我便會給工友快單費。」
、「(問:你們老闆交代二包東西要你送給卯○○、丑○○是否是同時送交他二人?)我是分二次送的,我並不知道信封內之物品為何,以為是照片,送這二次時間相隔約有一、二月之久。」
(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三二一頁);
⑦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在原審稱:「(問:對於證人寅○○、乙○○二人所言有何意見?)他二人所言均不實在,上漆雕花是我在辦公室當他們的面寫的,同時報單也是我挑認的。
(問:是何人拿筆給你寫的?)是寅○○拿筆給我寫的。
(問:已、未二字是何時寫的?)已、未也是我寫的,是他們要我寫的。
(問:產地當時有沒有改?)產地是寅○○在辦公室改的,我後來有打電話給我們老闆說明此事,並向老闆說驗貨之人是寅○○、乙○○二人,老闆就說要打電話給卯○○,不久老闆就打電話告訴我不要管他們了,到時自然就有辦法過關了,是以押價。」
、「(問:本件報關你有沒有拿錢給證人(指寅○○、乙○○)二人?)本來老闆有叫我拿,但我沒有拿去,但後來老闆有沒有給他們我就不清楚了,據我所知二十呎是一百元,四十呎是二百元。
(問:你離開辦公室後有無再接觸到此份報單?)沒有。」
(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二十三頁反面、第二十四頁);
「(問:辛○○有沒有將報單拿給你?)沒有。
我是有拜託他去抽單,但他沒有拿給我,我是拜託他替我抽單而已,依海關慣例早上一批下午一批,我有拿一百元給他要他替我抽單。」
(見原審卷二第二十五頁);
⑧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在原審稱:「(問:已未字樣在寅○○他們在驗貨時是何時寫的?)我是在驗關時在驗貨官員前塗改的。
又另外海關他們有陋規,驗貨時每二十呎之貨櫃每張四十元,四十呎是每張五十元,是老闆指示的。
(問:錢是交給何人?)是交給計程車司機。
驗貨時由司機轉交給官員的。」
(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七十一頁反面);
⑨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在原審稱:「(問:報單上之『已』『未』字樣是不是你寫的?)一九八份之報單上之『已』或『未』『上漆』『未上漆』及挑認都是我挑認的,我是根據貨品照片予以挑認的,報單上應該有附照片才對。
另外取樣、貨櫃場均是我在海關官員前寫的。」
、「:::另外『快單費』一百元是海關之陋規,我曾經給過辛○○,且他也曾承認過,另外本案之一九八份報單我曾送過五十幾份『快單費』,我幾乎每天都有送賄款給海關工友『快單費』,但因為時間過久無法確認曾送過何人。」
(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一四五、一四六頁);
⑩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在原審稱:「驗貨單是海關關員將專用驗關筆交給我照我們老闆所交代之傢俱照片一一勾出的,至於傢俱是不是有 沒有上漆,我不知道。」
、「(問:你交給辛○○之快單費之報單是不是八十五年度進口報單序號二二之報單?)他並有拿報單給我要我自己送單。」
(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二二八頁)
(二)被告丁○○於:①八十五年十月廿八日調查筆錄:「杜員(錦琛)確實有向我請領每份一百元之報單專送費給驗貨課工友,原因驗貨是員驗完來貨,經股長複核會放置在固定收件箱內等待固定時間,工友送至估價課估價,若是貨主急著通關會以一百元的『報單專送費』代價,請驗貨課工友即時送單而不須等待固定送單時間送單」、「每份報單戊○○會向我請領五百元快單費,杜員(錦琛)再將其中三百元轉交給分估關員」、「有時是透過戊○○轉交,有時是我到五堵分局時約在外面吃飯轉交給陳、顏二人」(見調查筆錄第三一頁至第三六頁);
②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之偵查中供承:「...伊還沒有測謊之前就說了,因伊知測謊無法通過,所以照實說,是以櫃的大小計算,四十呎的櫃一櫃三千元,二十呎的一櫃二千元,如果報單沒改,每張快單費三百元,每月算一次,有空就自己拿給他們,伊叫戊○○用空白的標準信封或客戶寄給我們的信封,封口用訂書機訂起,由戊○○轉手的比伊親自送的多次,卯○○、丑○○給伊之好處,乃更改過的報單能順利通關,原本更改過的話,稅號會改,這些報單上的稅號都有改過,正常的都會這樣的,這樣做對伊的好處是減稅,這麼多報單有些是據實陳報的,有些沒有。
我們有拿錢給驗貨關員,確實數目伊不清楚,之前如果沒問題的櫃,四十呎每櫃一百五十元,二十呎的每櫃一百元,有問題的大概三、四千元,現在可能不止,現在多是戊○○去處理的,...就上漆部分有些貨品照片與實貨一樣,有些不一樣,原則上以貨物為準,伊沒交待戊○○儘量寫未上漆,驗貨時要寫巳上漆或未上漆是由驗貨關員肯否決定,這是戊○○說的,驗貨關員要求多少,戊○○會先打電話給伊徵求同意,估價關員每張拿三千元,是因他們明知報單上寫未上漆,但實物是巳上漆,他們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所以每張拿三千元,驗貨關員如果親自驗的話,會寫第幾項到第幾項巳上漆,很少會每項標明」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號卷偵查卷第四至六頁)。
③於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調查局調查時亦供承:「伊與卯○○、丑○○二人認識係因伊所申報貨物之稅則、稅號是由他們二人負責分估,因業務上關係而彼此熟識,卯○○、丑○○二人係分估關員,針對驗貨單位挑認之報單做書面審核,有問題的報單每四十呎貨櫃要付費三千元,二十呎貨櫃要付費二千元,該價碼係伊依其他報關行之付費行情與慣例而支付該筆費用,伊第一次支付費用後,顏、陳二人並無不滿,以後就依該價碼付款,至於其他報關行為何會以二十呎、四十呎貨櫃做為不同付費價碼,伊並不清楚,...伊巳據實陳述伊確實有勾結貿易公司以不實的未上漆傢俱照片作為更改稅號、稅率、俾便逃漏關稅,同時也有支付酬勞給分估關員協助伊逃稅,從中獲利,...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號卷偵查卷第五十一至五十三頁調查筆錄)。
④於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之偵查中仍供承:「...伊拿賄款給丑○○、卯○○是趁到外面吃飯等的機會給的,不敢在辦公室拿」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號卷偵查卷第七十頁)。
⑤於原審法院初次訊問被告丁○○時,被告丁○○亦供承:伊是根據我們公司外務戊○○回來向伊申請費用單內,自八十三年開始,陸陸續續送給丑○○及卯○○賄款,是由伊及戊○○二人陸續送賄的,因為伊是根據戊○○之請款單後支付的,剛開始是伊要戊○○向陳(清海)、顏(永良)二人行賄的,是以每件報單計算四十呎代價三千元,二十呎代價二千元...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一四頁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之訊問筆錄)。
⑤八十六年三月三日在原審稱:「我並沒有到海關現場作業,大部分都是我姪子戊○○在現場。
戊○○都是向我請教的。
(問:戊○○向你請款有沒有說要給誰?)戊○○向我請款都說是要給送單工友驗貨員,但沒有說過是給何人。
(問:你有沒有送過賄款給丑○○及卯○○?)我是曾經有託人給過一次,但我不知道我所託之人他們有沒有將賄款給過丑○○及卯○○他二人。
(問:你給過一次賄款是多少?)我是在民國八十二年或八十三年時有給過一次,金額好像是二、三千元,後來都是由我姪子戊○○給的。
(問:你給過的一次賄款是在何處給的?)我是在海關的辦公室外,不是在辦公室內給的。
(問:你託給何人轉交?)因為報關行同行很多,我不記得了。
(問:你請人轉交給何人?)丑○○及卯○○都有,但我不知道所託之人有否轉交賄款。
(問:給多少金額?)二、三千元。
(問:是不是四十呎一櫃給三千,二十呎一櫃給二千?)是。
賄款都不是我親自給丑○○及卯○○。
我是曾經委過一個同行代為送款,但我不知他是否有送過給丑○○及卯○○二人。」
(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一一頁反面、第二一二頁);
「(問:你行賄之標準如何訂定?)報關行之外務人員回來都會報領交付海關人員之款項,標準是報關如有更改,則是四十呎一張三千,二十呎一張二千。
如未更改則每張三百元。
其它之費用我們是依據外務人員回來申請支給的。」
(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一四頁);
「(問:你所付之驗估雜支有無向廠商收費?)有的。
但是一件二、三萬元,我都是先墊款後再向廠商收款,但目前有很多廠商都未給錢。」
、「(問:你的交際費如何計算?)是根據外務人員在外面之出關、驗貨之費用,後向我申請支出,如外務人員向我申請二萬元,我多半會多寫一萬左右。
我實際支出之交際費是外務所支出之費用。
(問:交際費有無包括行賄費用?)外務都是寫給海關工友堆高機司機之費用,但他們是否實際有給我不知道。」
(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一五頁)。
⑥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在原審稱:「我認為這一百元是當然的開銷,也不會加以過問,但如果業主有向我說所報關之貨是急件時,我會交代業務員要以快件送件,至於業務員是否有送快單 費給工友,我不清楚。
只要業務員申請,我一般都會照付。」
、「(問:送交戊○○交給顏、陳二人之物是何物?)多半是照片,有時會因為要繳關稅不夠有向海關人員先行借墊,我印象中曾經有一包錢,是因為繳關稅時可能金額不夠有先向他們不知是何人有借錢墊繳的錢,當然是要還。」
(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三二一頁)。
(三)被告辛○○於:①八十五年十月廿八日調查筆錄:「有『高』字簽名報單是我親自簽名」、「(有九份)我每份確實向杜員(錦琛)收取一百元」(見調查筆錄第一頁至第二頁)、於同日偵查中亦坦承:伊有向戊○○收一份一百元之快單費,驗貨櫃工友有二人,錢伊二人平分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八四號偵查卷第五頁)。
②八十六年三月三日在原審稱:「(問:你有沒有收過戊○○所給過之『快單』費每件一百元?)有。
是報關人員給我們買涼水及香煙。
(問:你拿過幾次?)一、二次吧。
(問:你是不是與丙○○為同一組?)是。
(問:你們如何分所收之快速送件費一件一百元?)我如有收到一百元就會分他五十元。
(問:你收受報關人員之一百元有無特殊之作用?)沒有。
因為我們每天與報關人員皆有接觸,只是報關人員給我們的香煙錢。
(問:你是否有過自驗貨課抽取報單交由報關人員以貨主急於提貨為由自總務關員處抽出?)沒有。」
(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一三頁)③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在原審稱:「(問:你拿錢給丙○○時有沒有告訴他是什麼錢?)沒有。
不用特別講他應該知道,也沒有告訴他是那一家報關行。」
(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三二二頁反面)④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在原審稱:「(問:本件報單你有沒有收戊○○壹佰元?)有。」
、「(問:對於戊○○所言有何意見?)我當時是有受他所託去抽該報單,但因當時很忙,我就將報單交給戊○○本人了。」
(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二十五頁)⑤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在原審稱:「(問:你是於何情況下收取戊○○所交付之一百元?)因為戊○○他當時是說要急件,當時是他自己將報單送至驗估處,是乙○○及寅○○所查驗之報單。」
(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七十二頁)⑥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在原審稱:「(問:你在桃園及基隆各有拿幾次?)我在桃園及基隆各有拿過一次快單費。
:::(問:你拿了快單費有無與他人分?)我是有與丙○○分過。
有時是廠商會買東西請我們吃,並不是全部都拿錢。
(問:你在桃園拿的一百元有無分給丙○○?)我是拿給丙○○去買菸及涼水大家共享用。
(問:你最後一次拿快單費是何時?)是在桃園的那件。
:::(問:你前後向廠商拿了多少次快單費?)只拿過一、二次而已。」
(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一四八頁反面、第一四九頁)⑦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在原審稱:「(問:收受之快單費事不是八十五年度進口報單序號二二號之報單?)我是有收受本件報單快單費一百元,後來我就叫戊○○自己送去給分估處卯○○。
(問:你有無將收受之快單費有無分給何人?)我有分給同組之丙○○。」
(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二二八頁反面)。
(四)被告丙○○於:①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調查筆錄:「是的(八十五年一、二月間輪派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驗貨課服務),我係負責傳送驗貨課驗畢之報單至四樓進口業務一課,與辛○○兩人同為一組」、「登記簿上之報單有『高』字確係辛○○所簽收,再由我或是辛○○單獨傳送至業務一課三股張光宇簽收。」
、「有關每份報單一百元專送規費乙事,都是由辛○○直接與報關行現場職員接洽及收取規費,所收得的規費再由辛○○和我二人均分。」
「我每月大約收得二、三千元。」
、收受報關行致送之報單專送規費(每份一百元)都是辛○○收的,再與我對分,而我也不和他計較,他分給我多少錢我就收多少,也沒有去查報單份數與規費錢數,是否相符。」
、「此事沿襲已久,且是報關行自動致送不法規費,我也不便拒收。」
(見調查筆錄第八一頁至第八三頁)。
②於同日於偵查中供承:伊沒有與辛○○一起收受專送報單費,都是他(指被告辛○○)收的,再與伊平分,他拿給伊,伊就收下,未表示任何意見,伊收專送報單費大概每月三、四千,別人沒分伊,伊與辛○○一起二個月,大概收了五、六千元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一五號卷第三頁)。
③八十六年二月四日在原審稱:「我沒有自每份報單抽取每件壹佰元之事。」
、「(問:對於調查局之調查筆錄有何意見?)因為我很害怕。
當時我真的很害怕。
我是整批送件的。」
、「我們並沒有收受戊○○所給的快速通關費每件一百元,我們均不認識戊○○之人。」
(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一三七頁)④八十六年三月三日在原審稱:「(問:你有沒有收過辛○○給你的賄款?)有。
他曾經分過幾次五十元給我。
(問:他分五十元給你作何事?)說是買涼水用或買香煙。
(問:有否自總務關員處以貨主急於提貨為由 自該處抽出驗貨單?)沒有」(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一三頁反面、第二一四頁)⑤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在原審稱:「我有收到錢沒錯,但我以為是辛○○要我買東西用。」
(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三二二頁反面)⑥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原審稱:「(問:辛○○分錢給你是在何時?)我與辛○○同組之時間是在八十五年一月或二月時間不長,所以不記得辛○○分錢給我的時間。」
(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三六四頁反面)。
(五)被告壬○○於:①八十五年十月廿九日調查筆錄:「我們工作一次輪值二個月,我是八十四年十一、十二月輪派到五堵分局,十一月在審核課,十二月在驗貨課輪值,八十五年元月即離開五堵分局到別處輪值。」
、「在登記簿上之報單上之『張』字確係我親簽的」、「偶爾會有報關業者自願送我為其服務專送規費每份一百元,我都與另一位工友庚○○平分。」
、「我不認識他們(指丁○○、戊○○)也沒有分到任何好處。」
、「我並不認識良仁報關行之戊○○,我前述提及會偶而有報關行自願送給工友專送規費,這其中是否含有良仁報關行戊○○,我就不是很清楚。
戊○○如果常在關區活動,我們可能互相見過面,但不知道名字。」
(見調查筆錄第七七頁至第七九頁)。
②八十六年二月四日在原審稱:「我也沒有拿過什麼快速排班費壹佰元。」
、「我在調查局並沒有說過有收受商人之快速排班通關費每件一百元。
當時海調人員認為我們海關人員每個人都有收受賄款,所以就要我簽名。」
、「我們並沒有收受戊○○所給的快速通關費每件一百元,我們均不認識戊○○之人。」
(見原審卷一第一三七頁)
(六)①證人邱仲驊即惠光貿易公司總經理室執行長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調查筆錄:「只有一次是未上漆,其餘是已上漆」、「良仁報關行向本公司(惠光貿易公司)請款之代墊關稅都是用報單單底為依據,::是未經變更稅率的,亦即係以10%稅率請款,::本公司直到今日才知道這件事。」
(見調查筆錄第八七頁至第九一頁);
②證人施棟樑即錦繡企業公司負責人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調查筆錄:「我(錦繡企業公司)都是以每櫃(四十呎櫃)十八萬元的代價,全權委託良仁報關行丁○○處理。」
、「十八萬元包括海運費二萬元,拖運費一萬五千元、棧租費一萬元、進口關稅10%約六萬元,借牌費12%約六萬元及其他報關雜項一萬五千元。」
、「我都是進口『已上漆』的紅木家具::偶而有少量仿古『未上漆』的紅木家具。」
、「丁○○係以包櫃方式(每櫃十八萬元)::並無多退少補情事。
::平均一年約進口六、七櫃」、「我可以提供匯款單據每櫃是十八萬元的費用。」
(見調查筆錄第一八五頁至第一八八頁)、證人癸○○即良仁報關行職員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調查筆錄:「丁○○向公司領用的款項皆由我經手的,至於請領款項的名目是否付予關員,我並不知道。
我記帳的方式大略為某年某月某日丁○○(杜先生)向公司拿現金多少等,至於杜員要支付會錢或家用的部分,我會登記用途」、「施棟樑是公司客戶,他是進口家具,每進口一只貨櫃,都會先電匯十八萬元至丁○○帳戶中。」
(見調查筆錄第二一九頁至第二二三頁)③證人江正忠(個人經營家具)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調查筆錄:「我八十三年間透過朋友介紹認識良仁報關行的丁○○,委託杜員代我辦理木製神桌之進口事宜::」、「我進口的都是已上漆的木製神桌成品」、「我以每只四十呎貨櫃二十至廿四萬元之代價,委託丁○○幫我處理進口事宜」、「::我以統包方式交給丁○○處理進口事宜,杜員也從未告訴我進口稅率之差異」、「我不知道有竄改報單情事,也無指使或同意良仁報關行做這些更改查驗結果行為。」
(見調查筆錄第一九0頁至第一九三頁)④證人劉德政即慧祥貿易公司負責人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調查筆錄:「我將慧祥貿易公司的牌照借給丁○○,但不知道丁○○是進口何種物」、「進口過程及進口項目我則不清楚」、「他是以每張進口報單總領款(未含稅金)百分之七或八,作為酬勞支付給我」(見調查筆錄第二0一頁至第二0二頁)⑤證人李念倫即惠光公司助理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調查筆錄:「稅差金額全數均由良仁報關行取走,名目係『驗估雜支』」、「陳小姐(指良仁報關行之癸○○)於請款時,除檢附各項支出單據外,會附上收費明細表,其上載明報單號碼、數量及各項支出金額,其中僅『驗估雜支』乙項支出沒有提供支出單據。」
並提出惠光公司委託良仁報關行所有報單及匯款通知單。
(見調查筆錄第二七一頁至第二七三頁)⑥證人吳金河即忠友木業公司實際負責人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調查筆錄:「八十三至八十四年間委託良仁報關行申報進口木製家具」、「百分之九十都是已上漆之成品」、「至八十四年四、五月間在公司核對良仁報關行請款之資料,無意中發現該行將本公司申報進口之已上漆家具成品,私自改為未上漆半成品,由於本公司係以進口成品之關稅支付予杜員代繳,其中稅金差額遭杜員侵占,乃指示本公司承辦人員,爾後不再委託良仁報關行」、「本公司委託良仁報關行據實申報,故支付之稅金亦係以10%的關稅交付予良仁報關行::本公司並未獲利。」
(見調查筆錄第二七八頁至第二八0頁)⑦證人鄭江南即福源木業公司實際負責人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調查筆錄:「本公司於八十三年前後進口之木製家具曾委託良仁報關行代為申報查驗」、「本公司進口之木製家具部分係已上漆,部分係未上漆」、「良仁報關行人員涉嫌以此手法逃漏稅捐本人事先並不知情,今日::才明瞭,所產生的稅差仍由良仁報關行丁○○以『驗估雜支』之名義領取。」
(見調查筆錄第三0一頁至第三0三頁)⑧證人葉双傳即惠得企業公司負責人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調查筆錄:「本公司於八十三、四年間進口二批木製家具皆委託基隆市良仁報關行杜先生、陳小姐代為辦理報關手續」、「我委託良仁報關行杜先生申報進口二批家具時,先分別匯款九萬元及十萬元予杜先生,來貨通關後,杜先生將各項收費及支出單據寄予我請款時,第一批再加付二萬餘元,第二批則未再追加::今日::才知道這筆稅款業因查驗結果變更而更改,惟所有稅差全由杜員領走,本公司並未獲利」(見調查筆錄第三一一頁至第三一二頁)⑨證人康萬輝即運益企業公司負責人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調查筆錄:「本公司於八十三至八十五年間確實多次委託良仁報關行丁○○申報進口木製家具」、「本公司進口木製家具絕大部份是已上漆的成品」、「我並未授意報關人員以此不法手段逃漏稅捐」、「本公司原則上都是依10%的稅率支付稅捐予良仁報關行代繳,該行人員以上述不法方式逃漏稅捐所產生之差額,都以『驗估雜支』之名義向本公司請款,惟這筆款項並無正式單據,仍全額付予丁○○」(見調查筆錄第三一七頁至第三一九頁)⑩證人許金德即上海金都裝潢公司實際負責人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調查筆錄:「本公司確實多次委託良仁報關行丁○○申報進口木製家具」、「本公司進口的絕大部份是已上漆的成品」、「本公司係依報單單底上所列之稅額付予良仁報關行,如有更改查驗結果產生之稅差,亦由良仁報關行杜(文賜)先生領用,本公司並未獲利」、「丁○○於來貨通關後,向本公司請款時,每只貨櫃加收三萬元左右之『驗估雜支』,杜員曾表示這筆費用用於與海關人員交際及加付工資予貨櫃站搬運工人。」
、「本人並未授意或同意杜員以此不法手段逃漏稅捐」(見調查筆錄第三二0頁至第三二一頁)。
(七)①證人己○○即當時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驗貨員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調查筆錄:「我確定提示之五張報單所加註之文字,係在我取得報單準備查驗來貨時,即發現報單上已加註『上漆彫花』、『上漆鑲貝殼』等字樣,惟未有『已』、『未』等字樣,::前述『已』、『未』二字係於我查驗後,被人私下加註上去的。」
、「有可能發生問題的係在複核後送至分估課的這個階段前,私下加註『已』、『未』二字,係在這個階段加註的。」
(見調查筆錄第九六頁至第九九頁);
②證人林枝良即當時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驗貨員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調查筆錄:「我可確定我拿到五份報單準備去查驗時,即發現報單上已加註『上漆彫花』、『上漆鑲貝殼』等字樣,惟前面並無『未』、『已』等字樣,::而這『未』、『已』二字係在我完成查驗作完報單送至股長及分估關員之間遭他人私自加註上去的。」
(見調查筆錄第一一五頁至第一一七頁);
③證人即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驗貨課二股股長子○○八十六年三月三日在原審稱:「(問:進口傢俱已上漆、未上漆需在何階段寫上?)『已上漆』『未上漆』字樣有關稅率之計算,照理業主應該是在送單前就應寫明,但如未寫上,應該由驗貨員在驗貨時以不退色之鉛筆加註。
至於外面可否買到此鉛筆我不清楚。
通常報單到我核示時均已有加註已上漆或未上漆,但因為驗貨人員很多,大部分是以鉛筆加註,但有些驗貨員只寫上漆或未上漆。
(問:加註之字樣,未上漆時有無需簽名?)不需要簽名,但驗貨員會習慣性的在報單上加簽簡單字樣。
(問:你所審核之五、六單報單有否查覺異狀?)沒有。
(問:報單上以英文寫可否看出『已上漆』『未上漆』之字樣?)不一定。
要看報單上之英文字有無加註,所以驗貨員驗貨時加註。
(問:報關行通常在投單時是如何書寫?)報關行在投單時大部分是用打字的,但在驗貨時如有在報單上加註其它已上漆或未上漆之字樣,均是以原子筆或鋼筆書寫並加蓋校對章,但如是以打字則不用蓋校對章。
驗貨單上只有驗貨關員可以用鉛筆書寫,其他人則不可以。」
(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一六頁反面、第二一七頁)④證人即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驗貨課第一股股長葉俊宏八十六年三月三日在原審稱:「(問:你們驗貨之流程為何?)由我們驗貨課課長依出勤人數每日分上、下午二次派單,依每人之工作量分配,何人被派核報單事先並不知道,驗貨員收到驗貨單後就到現場去驗貨。
(問:通常報單上是否會記載已未上漆或已未上漆雕花?)驗貨主要是去驗貨是否與貨單上之物品是否相符。
投單時不一定在報關單上加註已未上漆及已未上漆雕花之字樣,但有關傢俱之驗貨則需於驗貨時加註已未上漆即已未上漆雕花字樣。」
(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一八頁) ⑤證人即基隆市報關同業工會理事長李朝益八十六年四月七日在原審稱未聽過有在送急件時要給付海關工友每件一百元之陋規,亦沒聽過以非法之方法行賄關員而節稅取得利益,海關關員與報關員如何分利益(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三一六頁);
⑥證人即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驗貨員寅○○、乙○○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在原審稱:「(問:報單上『上漆雕花已、未』字樣是何人寫的?)是戊○○寫的。
(問:你們拿到報單時報單上有無上漆雕花字樣?)沒有。
(問:你們有無拿過海關專用鉛筆給報關員給填寫?)沒有。
一般都是自己寫的,從來沒有拿過驗關筆給報關行報關員自己填寫。
(問:你們挑驗之過程為何?)我們會拿報關單去拆櫃驗貨,驗貨單上面英文若沒有註明WITHOUT PAINT(WITHOUT COATING)字樣,就是上漆雕花,因為查驗時完全符合,就以上漆雕花驗貨同時稅則是百分之十,所以都符合,但產地是泰國不符,我們有在上面以驗關筆圈出產地不符,是依到貨情形加註。」
、「(問:你們驗完貨後驗關單置於何處?)我們驗完貨後會將驗關單放在現場,因為要另外再去驗其它的報單,等全部驗完再將全部之報關單帶回辦公室放。
(問:你們帶回辦公室後報關單上之上漆雕花字樣有無在驗關單上?)當時我們回辦公室時有看到驗關單上有寫『上漆雕花』之字樣,但當時是何人寫的是何時加註的我們不清楚,是後來到桃園調查站接受調查時看到該報關單,已與我們當時驗貨之報關單不相同了。
(問:你們在發現報單上有加註『上漆雕花』時,有無去追問是何人填寫?)沒有。
當時並沒有刻意去問是何人寫的,但當時只有『上漆雕花』四字,但到桃園調查站改有加了已未二行字樣。
(問:戊○○是在何時填寫上去的?)在驗貨時他要簽名,回到辦公室他也要會同查看,可能在這段時間寫上的。
(問:當時有沒有已、未二字?)沒有。
(問:戊○○有無向你們要求過將上漆雕花改成未,而你們將驗關單交給他自己填改?)沒有。
(問:有關產地之事有將泰國以為越南之事與你們在桃園調查站所看到的有何不同?)在桃園調查站時有看到報關單上有被挑認,與我們當時驗貨時已有不同。」
、「(問:你們驗完單後交給何人?)是交給陳友義,他再給總務,總務再給馮守憲,再交給分估處處理。
(問:你們有無查價押放之業務?)查價押放是分估處之業務非我們的業務。」
(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二十一至二十三頁);
⑦證人即丑○○之職務代理人陳德佑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在原審稱:「(問:報單上所記載之未上漆雕花是否為你填載?)我們是依報單上之結果。
因為是驗貨課驗貨時已有記載,我們是依據驗估單上之記載去推算稅則。
:::(問:稅則你有無改過?)通常報關行在送件時已將稅則打上去了,我們在驗估稅則時是依據驗貨關員簽注之意見去更改稅則。
:::(問:你們會不會去更改你驗估之物品稅則?)會。
如報關時所列之稅率與實際驗估後之物品不相符合時會更改稅率。
(問:會不會要求報關之人以正確稅則填報?)會。
但報關人員經常會在稅則稅率計算上、看法上與海關人員有所不同。
(問:進口傢俱之報單上為何要記載上漆未上漆之字樣?)因為進口商在附報單時並未核對物品發票無法看出是上漆或未上漆。
驗貨組在驗貨時要予以加注。
我們是依據驗貨課之驗貨情形去核算稅則,已上漆與未上漆之稅則是不同的。」
(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一八八、一八九頁);
⑧證人即卯○○之職務代理人陳振道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在原審稱:「我代理過序號編號三十七號之進口報單。
:::(問:報單上稅則更改的部分是否為你更改的?)是。
(問:稅則如何計算?)是依據驗貨關員之驗貨情形依據報單上之填載情形依進口稅則分估稅則。
;
::(問:你們驗估該批傢俱時有無看到照片?)照片在我們驗估時是在驗貨處,沒有在報單上。
如果有問題才會去調照片來核算。
我在估驗該批傢俱稅則時已有看見報單上加注已或未之字樣了。」
(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一八九頁反面至一九一頁);
⑨證人即驗估課股長蔡文乾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在原審稱:「(問:報關人員在報關時會不會事先要求他們以正確之稅則申報?)不可能。
因為進口之物品每件物品之稅則不盡相同。」
(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一九二頁反面);
⑩證人即海關未電腦化前擔任人工審核放行之職員楊國賢、賴輝智、廖修伯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在原審稱:「:::報關手續到我們這關已是最後階段,我們通常只是去核對所要放行之貨櫃貨品與報單上之貨名是否相符,所驗之貨物是否已完稅即可。
驗貨員對於所驗之貨品加註意見是很正常的事,我們不會特意去辨識驗貨員所加註之意見。
」(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一九四頁反面)。
三、由被告丁○○、戊○○之上揭供詞對照以觀,雖對於交付被告丑○○、卯○○賄款所供略有出入,過程細節雖非鉅細靡遺,然對於確有交付賄款予丑○○、卯○○二人賄款之供述乃一致,至交付上開賄款之時間、地點或實際金額,因距案發時間巳有一段時間,彼等記憶未甚為清晰,亦屬事理之常,可知被告丑○○及卯○○所辯彼並未收受被告丁○○、戊○○之賄款一節,顯與上揭被告丁○○、戊○○之供述不符。
再以上開被告丁○○、戊○○與被告卯○○、丑○○二人並無何怨隙且無任何仇恨,分據彼等述明在卷,被告丁○○、戊○○乃無必要於承認自己行賄犯行外,另予誣指該被告丑○○、卯○○二人收受賄賂之理,此顯無必要。
且查該被告丁○○及戊○○,對於如何交付賄款及賄款如何計算支付之依據等情所述相符,益證該被告丁○○、戊○○二人前揭所述確有交付賄款予丑○○、卯○○等情節應為真正。
且按如附表所示之原報單原本、影本,其更改處極易辨識且更改之處實在頗多,經原審調閱上開報單及本院調閱部分原本,查明屬實,復該報單影本在卷可按(按外放),而被告丑○○、卯○○竟於估價時謂未發現異狀且竟依更改過後之報單一一逐筆更改稅則及稅率、稅額亦有違乎一般常情。
況上開被告丁○○既巳坦承被告丑○○、卯○○二人知悉上開報單係問題單,所以給賄款之標準與一般正常報單快單費之標準不同,故被告丑○○、卯○○之上揭所辯,顯難以採信。
四、於偵查中被告等經法務部調查局測謊結果,雖尚不足為認定被告有罪判決之證據法則,然亦得供參考之用,而被告卯○○、丑○○二人經法務部調查局測謊結果認:「丑○○稱:丁○○每單未送三千元、未按月結算單子費用未收受良仁贈金、未協助戊○○改單,經測試呈情緒波動之反應,應係說謊。
卯○○測試問題同丑○○,測試結果,應係說謊。
而丁○○稱:未按漏稅比例致贈海關人員金錢,改單海關人員未協助,未協助貨主漏稅,經測試呈情緒波動之反應,應係說謊,至海關人員工友除快單費外,未另贈金錢,經測試無情緒波動之反應,應未說謊。
戊○○經測試無法獲致有效反應,不能研判有無說謊」等語,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參(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0號卷第八0頁、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0八四號卷第三八頁)。
按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分析判斷受測者之供述是否違反其內心之真意而屬虛偽不實。
故測謊鑑定,倘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基於保障緘默權而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所使用之測謊儀器及其測試之問題與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該測謊結果,如就有利之供述,經鑑定人分析判斷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依補強性法則,雖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之佐證,其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自由判斷之職權;
反之,若其有利之供述,經鑑定並無任何虛偽供述之情緒波動反應,又無其他合法之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時,即可印證其真實性,非不得為有利於受測者之認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六號判決參照。
是被告丑○○、卯○○經測試呈情緒波動之反應,其應有收賄之犯行,應行認定。
至彼聲請傳喚之證人子○○、葉俊弘、侯照雄、李朝益、楊國賢、賴輝哲、陳振通、廖修伯、蔡文乾、梁朝坤、陳德祐等人之證言,只是在說明驗貨、估價之過程,尚不足為彼等未收受賄款之有利證明,是不足為該被告二人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五、至被告辛○○、丙○○、壬○○確有收受賄款快單費之犯行,已據彼三人於調查局調查時及偵查中曾經坦白供認,被告辛○○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調查時供承:伊每份確實向杜某(指戊○○)收取一百元之專送規費等語(見調查筆錄第二頁)。
而於偵查中亦坦承:伊有向戊○○收一份一百元之快單費,驗貨櫃工友有二人,錢伊二人平分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八四號偵查卷第五頁背面)。
而被告丙○○於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調查局調查時亦供承:...有關每份報單一百元專送規費一事,都是由辛○○直接與報關行現場職員接洽及收取規費,所收得的規費再由辛○○和伊二人均分,前述規費,伊每月大約收得二、三千元,...收受報關行致送之報單專送規費(每份一百元)都是辛○○收的,再與伊對分,而伊也不和他計較,他分給伊多少錢,伊就收多少,也沒有去查報單份數與規費數是否相符,伊是知道收受上述不法規費巳觸犯法律,但因此事沿襲已久,且是報關行自動致送不法規費,伊也不便拒收等語。
又於偵查中供承:伊沒有與辛○○一起收受專送報單費,都是他(指被告辛○○)收的,再與伊平分拿給伊,伊就收下,未表示任何意見,伊收專送報單費大概每月三、四千,別人沒分伊,伊與辛○○一起二個月,大概收了五、六千元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一五號卷第三頁)。
均核與被告戊○○所供確有以每份報單給工友一百元的快單費...是直接拿給工友(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八四號偵查卷第五頁、原審卷第一宗第六八頁背面)等語相符。
自堪信上揭被告辛○○與被告丙○○之自白,應為真正。
至被告辛○○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之案件中,於調查時及偵查中亦均坦承其有收受戊○○所交付之特別跑單之代價一百元等語(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六六三三號卷第十八頁至第二十四頁)。
而被告辛○○於台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時亦供承:「報單號碼AW85/0639/0022號報單確係伊所簽收,是伊的業務範圍,...戊○○平常託伊幫忙,有時給香煙,有時給五十元、一百元不等,我將報單送到業務課有固定時間,為了趕時間,他會託伊幫忙,然後給伊錢,這份報單二點多才弄好,伊在忙,就將報單交給戊○○讓他自己送到業務課去,這一次戊○○拿五十元或一百元伊忘了」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一八號卷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
核與被告戊○○於同日檢察官訊問時亦供承...辛○○沒有將這份報單交給伊送到業務課,...速件有交一百元給辛○○」等語(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一八號卷卷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訊問筆錄),彼二人所供雖有些微出入之情形,然對於被告戊○○確有因上開報單送交一百元之快單費給被告辛○○,而被告辛○○確有收受該快單費之賄款部分,核屬相符,足見被告辛○○此部分有受賄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
至彼二人對於收受賄款之金額,雖略有出入,然以該受賄時間巳久,且次數頗多,金額未能記憶完全,亦屬事理之常。
從而被告辛○○及被告丙○○之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事證明確,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至被告壬○○、庚○○亦確有收受被告戊○○交付之快單費一節,據該被告戊○○於調查時指認彼二人照片在卷(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八四號卷二十三頁、二十四頁),復於偵查中當庭指認被告庚○○明確,且經被告戊○○供述確有拿專送報單費二次共二百元,在八十四年十二月份給庚○○明確(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號偵查卷第九頁),又被告壬○○嗣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之偵查中,亦坦承:「(工友專送費)一份一百元,有時拿五十元,所有的工友都是這樣收」(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號偵查卷第八頁)。
「(戊○○說過曾送專送報單費給伊是)對的,曾拿過一次給我,是在八十四年十二月份」、「(庚○○和伊一起值班時,他有無收專送報單費)我伊沒看過,但就我所知每個工友都會收」等語,然於同日偵查中又稱:「...伊和庚○○同班時所收的專送報單費是和庚○○平分」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號偵查卷第八頁、第九頁反面)。
而於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偵查中初則否認其有收過錢,惟嗣又承認:「...大概是八十四年一月份,一個月大概四、五百元,再更正為一天四、五百元,收的是二個工友一起分,伊和庚○○在八十四年十二月份是同一班,該月收的我們二個平分,不是每個月都可以去送報單,有時要到行政部門去,伊前後大約收了四、五千元,伊是在驗貨課當工友時,才有收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號偵查卷第三十三頁訊問筆錄)。
至被告庚○○雖一再矢口否認其有收受上揭快單費云云。
然核與被告戊○○及被告壬○○上揭供述不符,被告庚○○所辯尚不足取,茲以上開被告戊○○及被告壬○○,與被告庚○○間並無何怨隙,且無何仇恨,當無必要特予虛構此部分之事實,誣指同是工友之被告庚○○之理,至被告壬○○及被告戊○○嗣於原審院審理中改稱並無收受、交付上揭快單費云云,核係推卸、迴護之詞,均不足採信。
故被告庚○○所辯,無非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至被告壬○○前後所供承之受賄金額,雖有不符,然以該受賄時間距案發時間,已有一段時間,且該收取金額次數多但屬小額,其對於金額多少無法明確記憶,亦屬事理之常,本院依照附表三,其任職該單位工友期間,受理進口報單之數目核算如附表三編號4金額之賄款,從而該被告壬○○、庚○○之事證明確,犯行亦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六、至被告戊○○、丁○○雖亦均於本院審理時,除或承認有送給工友快單費每件一百元,互相請客,吃涼水等外,至對於其餘犯行,均矢口否認,然據被告戊○○於調查時供承:....伊在報單上加註「未上漆雕花」或「已上漆雕花」等字樣,是分二階段進行,在陪同驗貨人員查驗來貨時,伊會利用空檔先行在報單上貨品欄內以中文加註「上漆雕花」或「上漆鑲貝殼」,由於加註的文字與實際來貨及申報之稅率皆相符,故驗貨人員皆認同,第二階段係驗畢返回辦公室製作貨樣收據的空檔,除了將事先準備之未上漆傢俱照片當作貨樣外,另在「上漆雕花」等文字前再加註「已」、「未」等文字,....更改查驗結果的問題單通關後,伊依丁○○指示填寫請款單時,皆會註明驗估雜支(一萬元左右),這筆費用部分就用來酬謝分估關員,惟皆由丁○○經手處理,伊僅填報單據而已(見調查卷第二九三頁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之調查筆錄)。
又經證人己○○即曾任職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驗貨員,就卷內有問題之報單負責查驗之驗貨員之一曾到庭證述:伊確定所提示五張進口報單(報單編號:AW/83/5124/0010、AW/84/1681/0034、AW∕84/2727/0024、AW/84/ 3797/0054、AW/84/4704/0028)所加註之文字,係在伊取得報單準備查驗來貨時,即發現報單上已加註「上漆雕花」、「上漆鑲貝殼」等字樣,惟未有「已」、「未」等字樣,伊係依報單查驗來貨,且確認該批來貨均係「上漆雕花」或「上漆鑲貝殼」之傢俱,確認來貨與報單貨物欄所載資料相符後,伊即行挑認轉予課長複核無訛後,再由工友送至分估課,前述「已「、「未」二字,係於伊查驗後,被人私下加註上去的,伊印象中『方祥企業有限公司』、『運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三劦實業有限公司』進口之傢俱均係上漆的,且伊在查驗時特別對加註文字加以檢驗,並在貨證相符下才予挑認,另查驗當時,如果加註為未上漆雕花而申報稅率為已上漆雕花之百分之十稅率,伊自會予以詳查註記,故前述「已」、「未」二字顯係事後加註的,前述報單係良仁報關行申報,現場陪驗人員係該報關行之戊○○,...伊在查驗後尚須檢附來貨照片及報單陳送股長複核,前述「上漆」、「未上漆」之來貨差異明顯極易辨識,伊不可能同意杜員私自加註文字,依伊經驗查驗及複核階段須審核來貨報單及樣品相片,不可能有私下加註之狀況,有可能發生問題的係在複核後送至分估課的這個階段,前述私下加註「已」、「未」二字應係在這個階段加註的等語(見調查局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調查筆錄)。
另證人林枝良即亦上開進口報單之查驗員之一,於調查局中亦證述:伊可確定伊拿到這五份報單(報單編號:AW/83/7285/0014、AW/85/0483/0057、AW/84/8253/0017、AW/84/0008/0032、AW/84/0008/0033)準備去查驗時,即發現報單上已有加註「上漆彫花」、「上漆鑲貝殼」等字樣,惟前面並無「未」、「已」等字樣,伊查驗時數量、貨名、規格、產地等均無訛,來貨均是上漆雕花及上漆鑲貝殼之傢俱,乃在報單上挑認通過。
而這「未」、「已」二字係在伊完成查驗作完報單送至股長及分估關員之間遭他人私自加註上去的,伊印象中運益公司進口之傢俱大部分都是已上漆的,另查驗時如果加註是未上漆雕花,而申報之稅率卻是已上漆雕花之稅率百分之十,伊一定會予以詳細查驗,並予註記,同時這些加註之「已」、「未」二字與「上」字幾乎有重疊現象,也顯係事後才加註上去的,依報單背頁之簽名,可知係良仁報關行之戊○○陪同查驗的,依海關作業規定,經關員挑認後之報單,報關行人員不可在上面加註任何文字,...伊在查驗時報單上並沒有「未」、「已」等字,這些字是事後才被私自加註上去的,伊並沒有收到報關行任何好處等語(見調查卷第一一五頁至第一一七頁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調查筆錄)。
再查證人子○○、葉俊弘即分別任職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驗貨課第二股、第一股股長,負責查驗後報單複核等工作之人於調查時均證述:因系爭報單複核之時間距今已十個月或一年了,無法確認當時報單上有無加註「已」、「未」等字樣,惟一般作業驗貨員挑認報單完畢後直接親將報單交予伊複核(偶而由工友代送),由於在本課監視範圍內,外人(包括報關員)無法接觸到報單,故他人是沒有機會在報單上私自加註文字,...依當時的作業流程,係完成複核的報單交予本課總務人員馮守憲或代理人作電腦註記等手續,再造完清冊後交由本課工友定時的轉送到業務一課,若是貨主急於提貨時,則會由報關行找工友個別專送報單至業務一課,在我們複核之前,他人無加註「已」、「未」之機會,若可能的話應在送單途中空檔的時間,被他人私自加註上去等語(見調查卷第二三六頁至第二三八頁、第二五一頁至第二五三頁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之調查筆錄)。
至此部分上揭證人之證言,固與被告戊○○所辯相符,然查據被告辛○○於移送併辦之案件中調查時供述:前開報單(指編號AW/85/0639/0022號報單)確係伊逕行簽收,原因係於報單之貨品於當天 (詳細日期記不清楚)上午送驗,直到下午二時許,一直沒有下文,報關行人員戊○○即來找伊,要伊幫忙,伊答應後,即至驗貨課找驗貨員寅○○拿報單,並將之送到股長子○○處複核,股長複核完後,伊即將該份報單交予良仁(即盈扶)報關行之戊○○,並交待戊○○先將該份報單送業務一課,伊事後再去業務一課補辦簽收手續(單一或特殊案件,始要辦簽收手續,一般正常送件,不需辦手續),後戊○○將該份報單交予業務一課何人,伊並不清楚,伊因一忙亦忘記至業務一課補辦該份報單之簽收手續,通常伊自驗貨課各股送報單至業務一課,是伊份內的工作,不需要額外之報酬,但類似前述良仁(即盈扶)報關行戊○○要求伊違反規定,幫忙跑單,通常一份報單,伊可獲得新台幣一百元的酬勞...由於當時伊很忙,所以伊無暇幫忙戊○○跑完全程,只有幫忙其將該份報單由驗貨員寅○○處拿出,交予股長子○○複核後,即交給戊○○本人,由其自己跑業務一課的部分,戊○○表示未拿該份報單,純係說謊等語(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六六三三號卷第十九至二十頁調查筆錄)。
且被告辛○○於同日檢察官訊問時亦為大致相同供述(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六六三三號卷第廿三背面至第二十四頁訊問筆錄)。
則由上揭被告辛○○之供詞可知,本件附表二編號33報單,被告戊○○即有自己經手送件之機會,其利用該送交業務一課之機會,而為變造查驗結果之情形,並非如其所述絕無可能為之,而被告辛○○所供雖與被告戊○○所辯不符,然參酌被告辛○○於本件亦坦承其有收受被告戊○○一百元之快單費(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六六三三號卷第二十四頁訊問筆錄),則被告辛○○乃無必要於承認自己收取賄款犯行外,就此部分之事實誣指被告戊○○變造公文書之理。
況據該報單之查驗員寅○○、乙○○二人亦於原審法院訊問時證述當時報單上只有「上漆雕花」等字樣,並沒有「已」、「未」二字,且於原審法院訊問彼二人「戊○○沒有向你們要求上漆雕花改成未,而你自將驗關筆交給他自己填改」時,亦均答稱「沒有」,亦供述在桃園調查站時有看到報單上有被挑認與我們當時驗貨時已有不同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二三頁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訊問筆錄)。
復有該份報單影本附卷可參,足見被告戊○○此部分之供詞乃不實在,茲以上開報單連同本案變造之報單如附表一、二,合計一百九十二份,數量頗多,驗貨員亦有多人,若謂每位驗貨員均將報單交由被告戊○○自己填載查驗結果而均未親為,亦顯與一般常理不符,況由被告戊○○報驗之驗貨單上所申報之稅率原均係以「上漆雕花」或「上漆鑲貝殼雕花」來申報,而該「上漆雕花」、「上漆鑲貝殼雕花」之前所加註之「已」、「未」等字,本院審理中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以(九0)綱得字第0三二三一號鑑驗通知書稱可供比對字數不足,致無法鑑定(見本院卷第三宗第五頁);
然被告戊○○亦坦承皆係其伺機所加註,且分二階段在驗貨課加註;
證人己○○於本院證稱:驗貨時,由於關員手弄髒,有可能將「驗貨鉛筆」交給報關行人員註記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宗第一四三頁);
而被告丑○○、卯○○於該段任職期間,並無領用「驗貨鉛筆」之紀錄,有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基普五字第八九一0七二0九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二宗第二八一頁),是被告丑○○、卯○○就變造公文書部分,應未參與。
且由證人游盛坤即本件報單進口商之一「三劦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亦證述該公司自國外進口之傢俱大部分都是成品傢俱(即已上漆),且按已上漆之稅率、稅額,交付被告丁○○等語,及其他進口商人證人施棟樑、江正忠、鄭江南、葉雙傳、康萬輝、許金德等人為相似之供證在卷,並或有提出匯款單據為證;
又由上開被告丁○○所供,其乃以此問題單行賄分估關員即被告丑○○、卯○○等人。
且查變造之進口報單加註之「未」字者,均屬於報償額度較高者,益見被告丑○○、卯○○係約定違背職務收受賄款後,配合更改稅則、稅率及進口稅額,至堪認定。
被告丁○○、戊○○之所辯是依照進口商人提供之照片而登載進口報單並未變造公文書及為了逃漏部分關稅,及違背職務之事交付賄賂云云,亦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從而上開被告丁○○、戊○○、丑○○、卯○○之事證明確,其犯行亦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七、至於被告丑○○、卯○○、辛○○、丙○○、壬○○、庚○○等人收受賄賂之金額,被告丑○○受理如附表一所示一百五十九張進口報單,難以區分大、小櫃,本院採最有利被告之認定,均以二十呎小貨櫃計算,每櫃二千元,計三十一萬八千元;
被告卯○○受理如附表二所示三十三張進口報單,難以區分大、小櫃,本院採最有利被告之認定,均以二十呎小貨櫃計算,每櫃二千元,計六萬六千元;
辛○○、丙○○、如附表三編號3八十五年一、二月間共十五筆,每筆快單費一百元,計一千五百元;
被告壬○○、庚○○如附表三編號4八十四年十一、十二月元共受理十二筆,每筆快單費一百元,計一千二百元。
八、至檢察官移送戊○○、卯○○、辛○○併辦(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二三號)意旨以:就附表二編號三三部分被告辛○○有收受被告戊○○所交付賄款一百元快單費及被告戊○○變造該份報單,經由被告卯○○更改稅則、稅率、進口稅額之犯行,因此部分亦在丁○○與戊○○;
辛○○與丙○○共謀範圍,雖未據起訴,然與已起訴之本件犯行,時間緊接,又係觸犯同一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所為之連續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九、(一)核被告丁○○、戊○○二人所為,向另被告丑○○、卯○○行賄部分,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行賄罪,及變造進口報單驗貨結果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文書罪,其變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變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丁○○、戊○○二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丁○○、戊○○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被告丁○○、戊○○所犯行賄罪與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從一重之行賄罪處斷。
再查被告丁○○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且遞予加重。
被告丁○○、戊○○犯行賄罪後,貪污治罪條例已於八十五年十月廿三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第十一條行賄罪之刑度雖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其第三項修正為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而依刑法第六十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得減至三分之二。
則被告丁○○、戊○○所犯行賄罪既經在偵查中自白,依修正貪污治罪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得減輕其刑至三分之二,減輕後刑度為四月以上二年四月以下有期徒刑,較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減輕其刑二分之一後之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三年六月以下為輕。
則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顯較有利於被告丁○○、戊○○,自應適用新法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
(二)核被告丑○○、卯○○二人所為,係犯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
至公訴人認被告丑○○、卯○○上揭所為,同時涉犯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因此項圖利乃因彼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對價,併此敘明。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廿五日生效,依修正前該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較之修正後所規定法定刑為「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丑○○、卯○○,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論處。
被告丑○○、卯○○二人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三)被告辛○○、丙○○、壬○○、庚○○四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一項第三款之罪。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廿五日生效,依修正前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較之修正後所規定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辛○○、丙○○、壬○○、庚○○四人,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論處。
被告辛○○、丙○○二人間及被告壬○○、庚○○二人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係共同正犯。
被告辛○○、丙○○、壬○○、庚○○各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段及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
又被告辛○○、丙○○、壬○○、庚○○等人,所犯前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情節尚屬輕微,且所得之財物,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爰併依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至被告辛○○、丙○○、壬○○等人,對於前開犯行,曾在偵查中自白,爰均依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辛○○、丙○○、壬○○並遞減之。
再查本件被告庚○○雖均未坦承其收受賄賂犯行,然念其擔任工友職務,所得不多,乃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而其所犯乃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犯情節尚屬輕微,依客觀情形觀之顯然係情輕而法重,其犯罪情狀不無可憫,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十、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一)被告丑○○、卯○○受理之件數、稅差,未詳細計算以表說明,僅攏統含混認定共一百九十八筆,稅差六百餘萬元;
(二)併辦部分未說明併予審理之理由;
(三)被告丁○○、戊○○、辛○○、丙○○、壬○○於調查時及偵查中自白,未予事實欄認定,即適用法律;
(四)對於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前、後之刑度未確實比較及適用,且無論被告為行賄、受賄,原判決均一體適用修正前之貪污治罪條例,顯有未當;
(五)且事實欄未詳細推求各該被告行賄、受賄之金額;
被告辛○○、丙○○二人係共同收受賄賂均分、壬○○、庚○○二人係共同收受賄賂均分,其沒收、追徵、追繳辛○○、丙○○二人、壬○○、庚○○二人原審判決未諭知負連帶責任,亦有未盡完備。
被告等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未足採,但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爰分別審酌被告丑○○、卯○○、辛○○、丙○○、壬○○、庚○○、丁○○、戊○○等人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收受之賄賂多寡、犯罪後是否自白、是否為累犯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分別依法(丁○○、戊○○依修正後新法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其他被告依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六條)宣告褫奪公權。
再查被告辛○○、丙○○、壬○○、庚○○等四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
念其四人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且其等雖因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情形,然犯罪情節較輕,經此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愓,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對被告辛○○、丙○○、壬○○、庚○○四人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
十一、至被告丑○○收受如附表三編號1所載金額之賄賂;
卯○○收受如附表三編號2所載金額之賄賂;
依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各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扺償之。
辛○○、丙○○共同收受如附表三編號3所載金額之賄賂,依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九條之規定,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扺償之。
壬○○、庚○○共同收受如附表三編號4所載金額之賄賂,依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九條之規定,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扺償之。
十二、又公訴意旨以:被告丁○○、戊○○以變造之進口報單共一百九十八份,行賄丑○○四十五萬三千元、卯○○九萬六千元,給予工友之快單費,壬○○、庚○○共同收受二萬四千元,辛○○、丙○○共同收受五、六千元,超過事實欄所認定之件數、金額部分,認為被告等就超過部分,被告丁○○、戊○○亦涉有行賄及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嫌,被告丑○○、卯○○亦涉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圖利罪,被告辛○○、丙○○、壬○○、庚○○亦涉有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等情。
惟經本院詳為認定結果,僅如事實欄所示,此超過部分,均不能證明各該被告犯罪,惟此部分與有罪科刑部分,公訴人認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第三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陳 憲 裕
法 官 王 炳 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最高法院。
書記官 潘 大 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附表:
附表一:丑○○部分
┌──┬────┬────┬────┬──────┬────┬─────┐
│編號│進口日期│ 進口人 │原 申 報│ 更改後核放 │ 稅 差 │ 備 註 │
│ │報關日期│ │進口關稅│ 進口關稅 │ │ │
├──┼────┼────┼────┼──────┼────┼─────┤
│ 1 │83.12.26│方祥公司│ 22796 │ 3965 │ 18831 │ 申報10項 │
│ │83.12.28│ │ │ │ │ 更改8項 │
├──┼────┼────┼────┼──────┼────┼─────┤
│ 2 │83.12.26│運益公司│ 21530 │ 2783 │ 18747 │ 申報6項 │
│ │83.12.29│ │ │ │ │ 更改5項 │
├──┼────┼────┼────┼──────┼────┼─────┤
│ 3 │83.12.26│方祥公司│ 19275 │ 2974 │ 16751 │ 申報11項 │
│ │83.12.28│ │ │ │ │ 更改9項 │
├──┼────┼────┼────┼──────┼────┼─────┤
│ 4 │83.12.26│松昇公司│ 39880 │ 5589 │ 34291 │ 申報10項 │
│ │83.12.29│ │ │ │ │ 更改8項 │
├──┼────┼────┼────┼──────┼────┼─────┤
│ 5 │84.01.03│霖禾公司│ 61350 │ 8473 │ 52877 │ 申報14項 │
│ │84.01.05│ │ │ │ │ 更改12項 │
├──┼────┼────┼────┼──────┼────┼─────┤
│ 6 │84.01.03│慧祥公司│ 20989 │ 3132 │ 17857 │ 申報8項 │
│ │84.01.05│ │ │ │ │ 更改7項 │
├──┼────┼────┼────┼──────┼────┼─────┤
│ 7 │84.01.03│實上公司│ 27445 │ 4052 │ 23393 │ 申報7項 │
│ │84.01.05│ │ │ │ │ 更改6項 │
├──┼────┼────┼────┼──────┼────┼─────┤
│ 8 │84.01.07│運益公司│ 21718 │ 3374 │ 18344 │ 申報5項 │
│ │84.01.10│ │ │ │ │ 更改4項 │
├──┼────┼────┼────┼──────┼────┼─────┤
│ 9 │84.01.07│三劦公司│ 66661 │ 14330 │ 52331 │ 申報14項 │
│ │84.01.10│ │ │ │ │ 更改10項 │
├──┼────┼────┼────┼──────┼────┼─────┤
│ 10 │84.01.07│慧祥公司│ 18239 │ 3337 │ 14902 │ 申報10項 │
│ │84.01.10│ │ │ │ │ 更改8項 │
├──┼────┼────┼────┼──────┼────┼─────┤
│ 11 │84.01.14│慧祥公司│ 22181 │ 5644 │ 16537 │ 申報38項 │
│ │84.01.18│ │ │ │ │ 更改22項 │
├──┼────┼────┼────┼──────┼────┼─────┤
│ 12 │84.01.14│慧祥公司│ 22237 │ 3397 │ 18840 │ 申報8項 │
│ │84.01.17│ │ │ │ │ 更改6項 │
├──┼────┼────┼────┼──────┼────┼─────┤
│ 13 │84.01.14│三劦公司│ 42593 │ 6848 │ 35745 │ 申報14項 │
│ │84.01.17│ │ │ │ │ 更改11項 │
├──┼────┼────┼────┼──────┼────┼─────┤
│ 14 │84.01.14│忠支公司│ 52740 │ 9522 │ 43218 │ 申報17項 │
│ │84.01.18│ │ │ │ │ 更改13項 │
├──┼────┼────┼────┼──────┼────┼─────┤
│ 15 │84.01.14│慧祥公司│ 23614 │ 3983 │ 19631 │ 申報10項 │
│ │84.01.17│ │ │ │ │ 更改7項 │
├──┼────┼────┼────┼──────┼────┼─────┤
│ 16 │84.01.20│慧祥公司│ 22649 │ 3869 │ 18780 │ 申報16項 │
│ │84.01.23│ │ │ │ │ 更改11項 │
├──┼────┼────┼────┼──────┼────┼─────┤
│ 17 │84.01.22│霖牧公司│ 94052 │ 50182 │ 43870 │ 申報9項 │
│ │84.01.23│ │ │ │ │ 更改4項 │
├──┼────┼────┼────┼──────┼────┼─────┤
│ 18 │84.02.25│方祥公司│ 20833 │ 7790 │ 13043 │ 申報12項 │
│ │84.02.28│ │ │ │ │ 更改6項 │
├──┼────┼────┼────┼──────┼────┼─────┤
│ 19 │84.02.25│長樹公司│ 19267 │ 11119 │ 8148 │ 申報8項 │
│ │84.02.28│ │ │ │ │ 更改2項 │
├──┼────┼────┼────┼──────┼────┼─────┤
│ 20 │84.03.04│方祥公司│ 20679 │ 3640 │ 17039 │ 申報7項 │
│ │84.03.06│ │ │ │ │ 更改4項 │
├──┼────┼────┼────┼──────┼────┼─────┤
│ 21 │84.03.14│方祥公司│ 18328 │ 5290 │ 13038 │ 申報10項 │
│ │84.03.14│ │ │ │ │ 更改6項 │
├──┼────┼────┼────┼──────┼────┼─────┤
│ 22 │84.03.15│忠友公司│ 52620 │ 49857 │ 2763 │ 申報18項 │
│ │84.03.17│ │ │ │ │ 更改12項 │
├──┼────┼────┼────┼──────┼────┼─────┤
│ 23 │84.03.20│三劦公司│ 46974 │ 10600 │ 36374 │ 申報15項 │
│ │84.03.21│ │ │ │ │ 更改9項 │
├──┼────┼────┼────┼──────┼────┼─────┤
│ 24 │84.03.20│方祥公司│ 19732 │ 3792 │ 15940 │ 申報9項 │
│ │84.03.21│ │ │ │ │ 更改7項 │
├──┼────┼────┼────┼──────┼────┼─────┤
│ 25 │84.03.28│方祥公司│ 18395 │ 4589 │ 13806 │ 申報12項 │
│ │84.03.28│ │ │ │ │ 更改7項 │
├──┼────┼────┼────┼──────┼────┼─────┤
│ 26 │84.03.28│方祥公司│ 21168 │ 5536 │ 15632 │ 申報12項 │
│ │84.03.28│ │ │ │ │ 更改7項 │
├──┼────┼────┼────┼──────┼────┼─────┤
│ 27 │84.03.28│上海公司│ 30984 │ 7432 │ 23552 │ 申報12項 │
│ │84.03.30│ │ │ │ │ 更改5項 │
├──┼────┼────┼────┼──────┼────┼─────┤
│ 28 │84.03.31│方祥公司│ 20068 │ 4097 │ 15971 │ 申報12項 │
│ │84.03.31│ │ │ │ │ 更改8項 │
├──┼────┼────┼────┼──────┼────┼─────┤
│ 29 │84.04.01│方祥公司│ 21025 │ 5354 │ 15671 │ 申報7項 │
│ │84.04.07│ │ │ │ │ 更改5項 │
├──┼────┼────┼────┼──────┼────┼─────┤
│ 30 │84.04.14│方祥公司│ 21640 │ 2953 │ 18687 │ 申報6項 │
│ │84.04.15│ │ │ │ │ 更改5項 │
├──┼────┼────┼────┼──────┼────┼─────┤
│ 31 │84.04.14│方祥公司│ 18929 │ 2567 │ 16362 │ 申報10項 │
│ │84.04.15│ │ │ │ │ 更改8項 │
├──┼────┼────┼────┼──────┼────┼─────┤
│ 32 │84.04.14│三劦公司│ 53384 │ 8725 │ 52659 │ 申報13項 │
│ │84.04.15│ │ │ │ │ 更改10項 │
├──┼────┼────┼────┼──────┼────┼─────┤
│ 33 │84.04.14│惠光公司│ 56982 │ 12866 │ 44116 │ 申報23項 │
│ │84.04.17│ │ │ │ │ 更改15項 │
├──┼────┼────┼────┼──────┼────┼─────┤
│ 34 │84.04.15│方祥公司│ 17647 │ 3017 │ 14630 │ 申報9項 │
│ │84.04.19│ │ │ │ │ 更改7項 │
├──┼────┼────┼────┼──────┼────┼─────┤
│ 35 │84.04.15│忠友公司│ 51900 │ 11323 │ 40577 │ 申報26項 │
│ │84.04.19│ │ │ │ │ 更改17項 │
├──┼────┼────┼────┼──────┼────┼─────┤
│ 36 │84.04.15│忠友公司│ 58307 │ 18779 │ 39528 │ 申報5項 │
│ │84.04.21│ │ │ │ │ 更改3項 │
├──┼────┼────┼────┼──────┼────┼─────┤
│ 37 │84.04.18│上海公司│ 25795 │ 5882 │ 19913 │ 申報12項 │
│ │84.04.25│ │ │ │ │ 更改7項 │
├──┼────┼────┼────┼──────┼────┼─────┤
│ 38 │84.04.20│長樹公司│ 18845 │ 4479 │ 14366 │ 申報10項 │
│ │84.04.22│ │ │ │ │ 更改6項 │
├──┼────┼────┼────┼──────┼────┼─────┤
│ 39 │84.04.26│長樹公司│ 21044 │ 5177 │ 15867 │ 申報37項 │
│ │84.04.27│ │ │ │ │ 更改18項 │
├──┼────┼────┼────┼──────┼────┼─────┤
│ 40 │84.04.26│惠光公司│ 31574 │ 5293 │ 26281 │ 申報7項 │
│ │84.05.02│ │ │ │ │ 更改5項 │
├──┼────┼────┼────┼──────┼────┼─────┤
│ 41 │84.04.26│長樹公司│ 19674 │ 3588 │ 16086 │ 申報10項 │
│ │84.05.02│ │ │ │ │ 更改8項 │
├──┼────┼────┼────┼──────┼────┼─────┤
│ 42 │84.04.26│長樹公司│ 21370 │ 3343 │ 18027 │ 申報12項 │
│ │84.05.02│ │ │ │ │ 更改10項 │
├──┼────┼────┼────┼──────┼────┼─────┤
│ 43 │84.05.12│運益公司│ 63600 │ 17288 │ 46312 │ 申報9項 │
│ │84.05.15│ │ │ │ │ 更改6項 │
├──┼────┼────┼────┼──────┼────┼─────┤
│ 44 │84.05.18│三劦公司│ 51645 │ 22675 │ 28970 │ 申報17項 │
│ │84.05.18│ │ │ │ │ 更改6項 │
├──┼────┼────┼────┼──────┼────┼─────┤
│ 45 │84.05.20│運益公司│ 63825 │ 13964 │ 49861 │ 申報10項 │
│ │84.05.25│ │ │ │ │ 更改6項 │
├──┼────┼────┼────┼──────┼────┼─────┤
│ 46 │84.05.27│運益公司│ 63824 │ 22900 │ 40924 │ 申報8項 │
│ │84.05.30│ │ │ │ │ 更改4項 │
├──┼────┼────┼────┼──────┼────┼─────┤
│ 47 │84.05.30│惠光公司│ 35558 │ 7782 │ 27776 │ 申報13項 │
│ │84.06.05│ │ │ │ │ 更改8項 │
├──┼────┼────┼────┼──────┼────┼─────┤
│ 48 │84.06.07│方祥公司│ 12553 │ 3507 │ 9046 │ 申報20項 │
│ │84.06.07│ │ │ │ │ 更改10項 │
├──┼────┼────┼────┼──────┼────┼─────┤
│ 49 │84.06.07│慧祥公司│ 58934 │ 8637 │ 50297 │ 申報5項 │
│ │84.06.08│ │ │ │ │ 更改3項 │
├──┼────┼────┼────┼──────┼────┼─────┤
│ 50 │84.06.17│運益公司│ 64325 │ 12565 │ 51760 │ 申報16項 │
│ │84.06.13│ │ │ │ │ 更改11項 │
├──┼────┼────┼────┼──────┼────┼─────┤
│ 51 │84.06.06│惠光公司│ 33371 │ 8622 │ 24749 │ 申報10項 │
│ │84.06.13│ │ │ │ │ 更改6項 │
├──┼────┼────┼────┼──────┼────┼─────┤
│ 52 │84.06.11│運益公司│ 64325 │ 11023 │ 53302 │ 申報8項 │
│ │84.06.13│ │ │ │ │ 更改6項 │
├──┼────┼────┼────┼──────┼────┼─────┤
│ 53 │84.06.14│慧祥公司│ 22899 │ 3229 │ 19670 │ 申報6項 │
│ │84.06.15│ │ │ │ │ 更改5項 │
├──┼────┼────┼────┼──────┼────┼─────┤
│ 54 │84.06.14│運益公司│ 64325 │ 15425 │ 48900 │ 申報14項 │
│ │84.06.19│ │ │ │ │ 更改6項 │
├──┼────┼────┼────┼──────┼────┼─────┤
│ 55 │84.06.16│慧祥公司│ 16412 │ 2659 │ 13753 │ 申報6項 │
│ │84.06.19│ │ │ │ │ 更改5項 │
├──┼────┼────┼────┼──────┼────┼─────┤
│ 56 │84.06.16│三劦公司│ 49021 │ 11288 │ 37733 │ 申報19項 │
│ │84.06.19│ │ │ │ │ 更改14項 │
├──┼────┼────┼────┼──────┼────┼─────┤
│ 57 │84.06.16│運益公司│ 64325 │ 12340 │ 51985 │ 申報7項 │
│ │84.06.19│ │ │ │ │ 更改4項 │
├──┼────┼────┼────┼──────┼────┼─────┤
│ 58 │84.06.29│三劦公司│ 46075 │ 8331 │ 37744 │ 申報21項 │
│ │84.06.30│ │ │ │ │ 更改15項 │
├──┼────┼────┼────┼──────┼────┼─────┤
│ 59 │84.06.29│運益公司│ 64550 │ 10621 │ 53929 │ 申報11項 │
│ │84.06.30│ │ │ │ │ 更改9項 │
├──┼────┼────┼────┼──────┼────┼─────┤
│ 60 │84.06.29│慧祥公司│ 17755 │ 2537 │ 15218 │ 申報6項 │
│ │84.06.30│ │ │ │ │更改5項 │
├──┼────┼────┼────┼──────┼────┼─────┤
│ 61 │84.07.01│慧祥公司│ 18269 │ 3412 │ 14857 │ 申報6項 │
│ │84.07.04│ │ │ │ │ 更改5項 │
├──┼────┼────┼────┼──────┼────┼─────┤
│ 62 │84.07.07│盈扶公司│ 21972 │ 4310 │ 17662 │ 申報11項 │
│ │84.07.10│ │ │ │ │ 更改9項 │
├──┼────┼────┼────┼──────┼────┼─────┤
│ 63 │84.07.04│運益公司│ 64450 │ 11496 │ 52954 │ 申報8項 │
│ │84.07.05│ │ │ │ │ 更改6項 │
├──┼────┼────┼────┼──────┼────┼─────┤
│ 64 │84.07.08│運益公司│ 64775 │ 24805 │ 39970 │ 申報9項 │
│ │84.07.12│ │ │ │ │ 更改6項 │
├──┼────┼────┼────┼──────┼────┼─────┤
│ 65 │84.07.08│惠光公司│ 23584 │ 8524 │ 15060 │ 申報18項 │
│ │84.07.12│ │ │ │ │ 更改10項 │
├──┼────┼────┼────┼──────┼────┼─────┤
│ 66 │84.07.14│運益公司│ 64775 │ 11520 │ 53255 │ 申報9項 │
│ │84.07.17│ │ │ │ │ 更改6項 │
├──┼────┼────┼────┼──────┼────┼─────┤
│ 67 │84.07.15│三劦公司│ 50777 │ 7951 │ 42826 │ 申報11項 │
│ │84.07.17│ │ │ │ │ 更改8項 │
├──┼────┼────┼────┼──────┼────┼─────┤
│ 68 │84.07.19│運益公司│ 65550 │ 11543 │ 54007 │ 申報7項 │
│ │84.07.21│ │ │ │ │ 更改5項 │
├──┼────┼────┼────┼──────┼────┼─────┤
│ 69 │84.07.25│運益公司│ 65550 │ 12163 │ 53387 │ 申報11項 │
│ │84.07.29│ │ │ │ │ 更改7項 │
├──┼────┼────┼────┼──────┼────┼─────┤
│ 70 │84.07.26│運益公司│ 65550 │ 12639 │ 52911 │ 申報7項 │
│ │84.07.27│ │ │ │ │ 更改5項 │
├──┼────┼────┼────┼──────┼────┼─────┤
│ 71 │84.07.28│運益公司│ 65550 │ 12093 │ 53457 │ 申報7項 │
│ │84.07.31│ │ │ │ │ 更改5項 │
├──┼────┼────┼────┼──────┼────┼─────┤
│ 72 │84.08.05│運益公司│ 66532 │ 12077 │ 54455 │ 申報8項 │
│ │84.08.08│ │ │ │ │ 更改6項 │
├──┼────┼────┼────┼──────┼────┼─────┤
│ 73 │84.08.05│三劦公司│ 49909 │ 14930 │ 34979 │ 申報13項 │
│ │84.08.08│ │ │ │ │ 更改10項 │
├──┼────┼────┼────┼──────┼────┼─────┤
│ 74 │84.08.12│運益公司│ 67275 │ 11282 │ 55993 │ 申報12項 │
│ │84.08.15│ │ │ │ │ 更改9項 │
├──┼────┼────┼────┼──────┼────┼─────┤
│ 75 │84.08.17│三劦公司│ 49275 │ 7792 │ 41483 │ 申報22項 │
│ │84.08.18│ │ │ │ │ 更改16項 │
├──┼────┼────┼────┼──────┼────┼─────┤
│ 76 │84.08.20│上海公司│ 32159 │ 6303 │ 25856 │ 申報23項 │
│ │84.08.28│ │ │ │ │ 更改17項 │
├──┼────┼────┼────┼──────┼────┼─────┤
│ 77 │84.08.24│惠光公司│ 27056 │ 3908 │ 23148 │ 申報19項 │
│ │84.08.26│ │ │ │ │ 更改12項 │
├──┼────┼────┼────┼──────┼────┼─────┤
│ 78 │84.08.22│盈扶公司│ 20295 │ 7246 │ 13049 │ 申報34項 │
│ │84.08.25│ │ │ │ │ 更改13項 │
├──┼────┼────┼────┼──────┼────┼─────┤
│ 79 │84.08.26│三劦公司│ 55530 │ 11964 │ 43566 │ 申報14項 │
│ │84.08.29│ │ │ │ │ 更改11項 │
├──┼────┼────┼────┼──────┼────┼─────┤
│ 80 │84.09.03│運益公司│ 67756 │ 11220 │ 56536 │ 申報9項 │
│ │84.09.04│ │ │ │ │ 更改5項 │
├──┼────┼────┼────┼──────┼────┼─────┤
│ 81 │84.09.08│三劦公司│ 46503 │ 7830 │ 38673 │ 申報15項 │
│ │84.09.12│ │ │ │ │ 更改13項 │
├──┼────┼────┼────┼──────┼────┼─────┤
│ 82 │84.09.17│運益公司│ 68850 │ 11738 │ 57112 │ 申報17項 │
│ │84.09.19│ │ │ │ │ 更改14項 │
├──┼────┼────┼────┼──────┼────┼─────┤
│ 83 │84.09.25│運益公司│ 68850 │ 12510 │ 56340 │ 申報14項 │
│ │84.09.27│ │ │ │ │ 更改11項 │
├──┼────┼────┼────┼──────┼────┼─────┤
│ 84 │84.09.25│惠得公司│ 43792 │ 6485 │ 37307 │ 申報5項 │
│ │84.09.27│ │ │ │ │ 更改3項 │
├──┼────┼────┼────┼──────┼────┼─────┤
│ 85 │84.09.30│運益公司│ 68575 │ 11128 │ 57447 │ 申報8項 │
│ │84.10.02│ │ │ │ │ 更改6項 │
├──┼────┼────┼────┼──────┼────┼─────┤
│ 86 │84.10.05│惠光公司│ 37273 │ 4942 │ 32331 │ 申報6項 │
│ │84.10.05│ │ │ │ │ 更改5項 │
├──┼────┼────┼────┼──────┼────┼─────┤
│ 87 │84.10.05│運益公司│ 68575 │ 10972 │ 57603 │ 申報6項 │
│ │84.10.05│ │ │ │ │ 更改5項 │
├──┼────┼────┼────┼──────┼────┼─────┤
│ 88 │83.06.24│忠友公司│ 40465 │ 30502 │ 9963 │ 申報19項 │
│ │83.06.30│ │ │ │ │ 更改4項 │
├──┼────┼────┼────┼──────┼────┼─────┤
│ 89 │83.06.24│麗閣公司│ 46467 │ 21313 │ 25154 │ 申報10項 │
│ │83.06.28│ │ │ │ │ 更改4項 │
├──┼────┼────┼────┼──────┼────┼─────┤
│ 90 │83.06.26│星順公司│ 23301 │ 11821 │ 11480 │ 申報6項 │
│ │83.06.28│ │ │ │ │ 更改4項 │
├──┼────┼────┼────┼──────┼────┼─────┤
│ 91 │83.06.26│松昇公司│ 38004 │ 25759 │ 12245 │ 申報9項 │
│ │83.07.04│ │ │ │ │ 更改3項 │
├──┼────┼────┼────┼──────┼────┼─────┤
│ 92 │83.06.26│星順公司│ 25561 │ 16843 │ 8718 │ 申報7項 │
│ │83.06.28│ │ │ │ │ 更改3項 │
├──┼────┼────┼────┼──────┼────┼─────┤
│ 93 │83.06.28│星順公司│ 31782 │ 15248 │ 16534 │ 申報31項 │
│ │83.07.04│ │ │ │ │ 更改11項 │
├──┼────┼────┼────┼──────┼────┼─────┤
│ 94 │83.07.01│運益公司│ 66700 │ 41487 │ 25213 │ 申報11項 │
│ │83.07.12│ │ │ │ │ 更改4項 │
├──┼────┼────┼────┼──────┼────┼─────┤
│ 95 │83.07.01│星順公司│ 26853 │ 4201 │ 22652 │ 申報7項 │
│ │83.07.12│ │ │ │ │ 更改6項 │
├──┼────┼────┼────┼──────┼────┼─────┤
│ 96 │83.07.09│方祥公司│ 27587 │ 8187 │ 19400 │ 申報6項 │
│ │83.07.12│ │ │ │ │ 更改4項 │
├──┼────┼────┼────┼──────┼────┼─────┤
│ 97 │83.07.13│方祥公司│ 25395 │ 12545 │ 12850 │ 申報6項 │
│ │83.07.18│ │ │ │ │ 更改3項 │
├──┼────┼────┼────┼──────┼────┼─────┤
│ 98 │83.07.13│方祥公司│ 63682 │ 9407 │ 54275 │ 申報5項 │
│ │83.07.21│ │ │ │ │ 更改4項 │
├──┼────┼────┼────┼──────┼────┼─────┤
│ 99 │83.07.17│長樹公司│ 28600 │ 9237 │ 19363 │ 申報23項 │
│ │83.07.20│ │ │ │ │ 更改9項 │
├──┼────┼────┼────┼──────┼────┼─────┤
│100 │83.07.23│麗閣公司│ 50373 │ 14817 │ 35556 │ 申報6項 │
│ │83.07.27│ │ │ │ │ 更改4項 │
├──┼────┼────┼────┼──────┼────┼─────┤
│101 │83.07.23│運益公司│ 66650 │ 19061 │ 47589 │ 申報4項 │
│ │83.07.27│ │ │ │ │ 更改2項 │
├──┼────┼────┼────┼──────┼────┼─────┤
│102 │83.07.23│長樹公司│ 23871 │ 3527 │ 20344 │ 申報6項 │
│ │83.07.27│ │ │ │ │ 更改4項 │
├──┼────┼────┼────┼──────┼────┼─────┤
│103 │83.07.23│運益公司│ 66650 │ 38004 │ 28646 │ 申報9項 │
│ │83.07.27│ │ │ │ │ 更改3項 │
├──┼────┼────┼────┼──────┼────┼─────┤
│104 │83.07.23│麗閣公司│ 57801 │ 25862 │ 31939 │ 申報17項 │
│ │83.07.27│ │ │ │ │ 更改13項 │
├──┼────┼────┼────┼──────┼────┼─────┤
│105 │83.08.02│長樹公司│ 26505 │ 7902 │ 18603 │ 申報8項 │
│ │83.08.05│ │ │ │ │ 更改4項 │
├──┼────┼────┼────┼──────┼────┼─────┤
│106 │83.08.02│連三公司│ 39960 │ 10915 │ 29045 │ 申報27項 │
│ │83.08.04│ │ │ │ │ 更改13項 │
├──┼────┼────┼────┼──────┼────┼─────┤
│107 │83.08.26│方祥公司│ 24757 │ 14144 │ 10613 │ 申報6項 │
│ │83.08.31│ │ │ │ │ 更改4項 │
├──┼────┼────┼────┼──────┼────┼─────┤
│108 │83.08.26│運益公司│ 65950 │ 13783 │ 52167 │ 申報14項 │
│ │83.09.03│ │ │ │ │ 更改9項 │
├──┼────┼────┼────┼──────┼────┼─────┤
│109 │83.08.26│忠友公司│ 39795 │ 13146 │ 26649 │ 申報19項 │
│ │83.08.30│ │ │ │ │ 更改13項 │
├──┼────┼────┼────┼──────┼────┼─────┤
│110 │83.08.26│方祥公司│ 27995 │ 4921 │ 23074 │ 申報9項 │
│ │83.08.31│ │ │ │ │ 更改7項 │
├──┼────┼────┼────┼──────┼────┼─────┤
│111 │83.08.26│運益公司│ 66325 │ 14836 │ 51489 │ 申報7項 │
│ │83.08.30│ │ │ │ │ 更改5項 │
├──┼────┼────┼────┼──────┼────┼─────┤
│112 │83.08.26│方祥公司│ 25143 │ 4262 │ 20881 │ 申報8項 │
│ │83.08.31│ │ │ │ │ 更改6項 │
├──┼────┼────┼────┼──────┼────┼─────┤
│113 │83.09.04│三劦公司│ 60096 │ 18947 │ 41149 │ 申報7項 │
│ │83.09.12│ │ │ │ │ 更改4項 │
├──┼────┼────┼────┼──────┼────┼─────┤
│114 │83.09.04│長樹公司│ 24207 │ 6440 │ 17767 │ 申報16項 │
│ │83.09.15│ │ │ │ │ 更改10項 │
├──┼────┼────┼────┼──────┼────┼─────┤
│115 │83.09.10│長樹公司│ 22776 │ 6904 │ 15872 │ 申報6項 │
│ │83.09.17│ │ │ │ │ 更改3項 │
├──┼────┼────┼────┼──────┼────┼─────┤
│116 │83.09.13│方祥公司│ 28714 │ 7888 │ 20826 │ 申報26項 │
│ │83.09.17│ │ │ │ │ 更改15項 │
├──┼────┼────┼────┼──────┼────┼─────┤
│117 │83.09.17│運益公司│ 65625 │ 13485 │ 52140 │ 申報11項 │
│ │83.09.23│ │ │ │ │ 更改8項 │
├──┼────┼────┼────┼──────┼────┼─────┤
│118 │83.09.17│三劦公司│ 48788 │ 11428 │ 37360 │ 申報11項 │
│ │83.09.22│ │ │ │ │ 更改7項 │
├──┼────┼────┼────┼──────┼────┼─────┤
│119 │83.10.01│慧祥公司│ 23624 │ 5199 │ 18425 │ 申報6項 │
│ │83.10.05│ │ │ │ │ 更改5項 │
├──┼────┼────┼────┼──────┼────┼─────┤
│120 │83.10.01│慧祥公司│ 25070 │ 5591 │ 19479 │ 申報7項 │
│ │83.10.05│ │ │ │ │ 更改6項 │
├──┼────┼────┼────┼──────┼────┼─────┤
│121 │83.10.01│運益公司│ 25862 │ 5872 │ 19991 │ 申報8項 │
│ │83.10.06│ │ │ │ │ 更改6項 │
├──┼────┼────┼────┼──────┼────┼─────┤
│122 │83.10.07│慧祥公司│ 29116 │ 6896 │ 22220 │ 申報24項 │
│ │83.10.12│ │ │ │ │ 更改15項 │
├──┼────┼────┼────┼──────┼────┼─────┤
│123 │83.10.09│運益公司│ 25423 │ 4989 │ 20434 │ 申報10項 │
│ │83.10.14│ │ │ │ │ 更改7項 │
├──┼────┼────┼────┼──────┼────┼─────┤
│124 │83.10.09│慧祥公司│ 49049 │ 10911 │ 38138 │ 申報6項 │
│ │83.10.12│ │ │ │ │ 更改5項 │
├──┼────┼────┼────┼──────┼────┼─────┤
│125 │83.10.09│慧祥公司│ 22668 │ 7786 │ 14882 │ 申報9項 │
│ │83.10.12│ │ │ │ │ 更改6項 │
├──┼────┼────┼────┼──────┼────┼─────┤
│126 │83.10.16│忠友公司│ 39315 │ 9432 │ 29883 │ 申報27項 │
│ │83.10.20│ │ │ │ │ 更改17項 │
├──┼────┼────┼────┼──────┼────┼─────┤
│127 │83.10.16│慧祥公司│ 22536 │ 3067 │ 19469 │ 申報6項 │
│ │83.10.19│ │ │ │ │ 更改5項 │
├──┼────┼────┼────┼──────┼────┼─────┤
│128 │83.10.23│港機公司│ 23067 │ 6990 │ 16077 │ 申報10項 │
│ │83.10.29│ │ │ │ │ 更改5項 │
├──┼────┼────┼────┼──────┼────┼─────┤
│129 │83.10.23│方祥公司│ 20580 │ 4842 │ 15738 │ 申報5項 │
│ │83.10.29│ │ │ │ │ 更改4項 │
├──┼────┼────┼────┼──────┼────┼─────┤
│130 │83.10.29│權藝公司│ 21953 │ 4615 │ 17338 │ 申報8項 │
│ │83.11.05│ │ │ │ │ 更改6項 │
├──┼────┼────┼────┼──────┼────┼─────┤
│131 │83.10.29│慧祥公司│ 21088 │ 3011 │ 18077 │ 申報8項 │
│ │83.11.03│ │ │ │ │ 更改7項 │
├──┼────┼────┼────┼──────┼────┼─────┤
│132 │83.11.09│慧祥公司│ 29904 │ 7528 │ 22376 │ 申報41項 │
│ │83.11.18│ │ │ │ │ 更改25項 │
├──┼────┼────┼────┼──────┼────┼─────┤
│133 │83.11.06│運益公司│ 21646 │ 4143 │ 17503 │ 申報13項 │
│ │83.11.11│ │ │ │ │ 更改9項 │
├──┼────┼────┼────┼──────┼────┼─────┤
│134 │83.11.14│三劦公司│ 56782 │ 10329 │ 46453 │ 申報11項 │
│ │83.11.16│ │ │ │ │ 更改7項 │
├──┼────┼────┼────┼──────┼────┼─────┤
│135 │83.11.14│慧祥公司│ 20630 │ 7822 │ 12808 │ 申報6項 │
│ │83.11.16│ │ │ │ │ 更改4項 │
├──┼────┼────┼────┼──────┼────┼─────┤
│136 │83.11.14│慧祥公司│ 24232 │ 3325 │ 20907 │ 申報7項 │
│ │83.11.16│ │ │ │ │ 更改6項 │
├──┼────┼────┼────┼──────┼────┼─────┤
│137 │83.11.14│惠光公司│ 62405 │ 17468 │ 44937 │ 申報22項 │
│ │83.11.18│ │ │ │ │ 更改11項 │
├──┼────┼────┼────┼──────┼────┼─────┤
│138 │83.11.14│惠光公司│ 51669 │ 9828 │ 41841 │ 申報11項 │
│ │83.11.18│ │ │ │ │ 更改8項 │
├──┼────┼────┼────┼──────┼────┼─────┤
│139 │83.11.19│慧祥公司│ 22728 │ 2996 │ 19732 │ 申報7項 │
│ │83.11.23│ │ │ │ │ 更改6項 │
├──┼────┼────┼────┼──────┼────┼─────┤
│140 │83.11.19│運益公司│ 22382 │ 2901 │ 19481 │ 申報7項 │
│ │83.11.23│ │ │ │ │ 更改6項 │
├──┼────┼────┼────┼──────┼────┼─────┤
│141 │83.11.19│惠光公司│ 56186 │ 9934 │ 46252 │ 申報13項 │
│ │83.11.26│ │ │ │ │ 更改10項 │
├──┼────┼────┼────┼──────┼────┼─────┤
│142 │83.11.26│慧祥公司│ 20722 │ 2968 │ 17754 │ 申報8項 │
│ │83.11.29│ │ │ │ │ 更改7項 │
├──┼────┼────┼────┼──────┼────┼─────┤
│143 │83.11.26│惠得公司│ 51212 │ 14110 │ 37102 │ 申報10項 │
│ │83.11.30│ │ │ │ │ 更改6項 │
├──┼────┼────┼────┼──────┼────┼─────┤
│144 │83.11.26│三劦公司│ 54604 │ 9404 │ 45200 │ 申報24項 │
│ │83.11.29│ │ │ │ │ 更改19項 │
├──┼────┼────┼────┼──────┼────┼─────┤
│145 │83.12.05│霖牧公司│ 87877 │ 34129 │ 53748 │ 申報16項 │
│ │83.12.08│ │ │ │ │ 更改9項 │
├──┼────┼────┼────┼──────┼────┼─────┤
│146 │83.12.05│運益公司│ 20283 │ 4510 │ 15773 │ 申報8項 │
│ │83.12.08│ │ │ │ │ 更改5項 │
├──┼────┼────┼────┼──────┼────┼─────┤
│147 │83.12.05│慧祥公司│ 10279 │ 2060 │ 8219 │ 申報15項 │
│ │83.12.06│ │ │ │ │ 更改12項 │
├──┼────┼────┼────┼──────┼────┼─────┤
│148 │83.12.05│三劦公司│ 57025 │ 15521 │ 41504 │ 申報10項 │
│ │83.12.08│ │ │ │ │ 更改6項 │
├──┼────┼────┼────┼──────┼────┼─────┤
│149 │83.12.05│慧祥公司│ 19742 │ 2457 │ 17285 │ 申報6項 │
│ │83.12.06│ │ │ │ │ 更改5項 │
├──┼────┼────┼────┼──────┼────┼─────┤
│150 │83.12.13│慧祥公司│ 23261 │ 5687 │ 17574 │ 申報31項 │
│ │83.12.16│ │ │ │ │ 更改15項 │
├──┼────┼────┼────┼──────┼────┼─────┤
│151 │83.12.13│福源公司│ 20759 │ 2878 │ 17881 │ 申報8項 │
│ │83.12.19│ │ │ │ │ 更改6項 │
├──┼────┼────┼────┼──────┼────┼─────┤
│152 │83.12.11│運益公司│ 22525 │ 3691 │ 18834 │ 申報8項 │
│ │83.12.13│ │ │ │ │ 更改6項 │
├──┼────┼────┼────┼──────┼────┼─────┤
│153 │83.12.11│慧祥公司│ 22904 │ 3013 │ 19891 │ 申報5項 │
│ │83.12.13│ │ │ │ │ 更改4項 │
├──┼────┼────┼────┼──────┼────┼─────┤
│154 │83.12.11│三劦公司│ 54891 │ 11862 │ 43029 │ 申報9項 │
│ │83.12.13│ │ │ │ │ 更改7項 │
├──┼────┼────┼────┼──────┼────┼─────┤
│155 │83.12.11│忠友公司│ 52660 │ 16258 │ 36402 │ 申報32項 │
│ │83.12.15│ │ │ │ │ 更改16項 │
├──┼────┼────┼────┼──────┼────┼─────┤
│156 │83.12.11│運益公司│ 21717 │ 4718 │ 16999 │ 申報12項 │
│ │83.12.15│ │ │ │ │ 更改7項 │
├──┼────┼────┼────┼──────┼────┼─────┤
│157 │83.12.17│慧祥公司│ 52852 │ 11017 │ 41835 │ 申報9項 │
│ │83.12.21│ │ │ │ │ 更改6項 │
├──┼────┼────┼────┼──────┼────┼─────┤
│158 │83.12.17│慧祥公司│ 20099 │ 4377 │ 15722 │ 申報10項 │
│ │83.12.21│ │ │ │ │ 更改7項 │
├──┼────┼────┼────┼──────┼────┼─────┤
│159 │83.12.17│三劦公司│ 61533 │ 11523 │ 50010 │ 申報2項 │
│ │83.12.21│ │ │ │ │ 更改1項 │
├──┼────┼────┼────┼──────┼────┼─────┤
│ │ │ │ │ │稅差總計│ │
│ │ │ │ │ │ 0000000│ │
└──┴────┴────┴────┴──────┴────┴─────┘
附表二:卯○○部分 ⊙工友為辛○○、丙○○ △工友為壬○○、庚○○┌──┬─────┬────┬────┬─────┬────┬─────┐
│編號│ 進口日期 │ 進口人 │原 申 報│更改後核放│ 稅差 │ 備 註 │
│ │ 報關日期 │ │進口關稅│ 進口關稅 │ │ │
├──┼─────┼────┼────┼─────┼────┼─────┤
│ 1 │ 84.06.22 │慧祥公司│ 18375 │ 2924│ 15451 │ 申報11項 │
│ │ 84.06.23 │ │ │ │ │ 更改7項 │
├──┼─────┼────┼────┼─────┼────┼─────┤
│ 2 │ 84.06.30 │慧祥公司│ 21369 │ 4658│ 16711 │申報36項 │
│ │ 84.07.03 │ │ │ │ │ 更改22項 │
├──┼─────┼────┼────┼─────┼────┼─────┤
│ 3 │ 84.10.16 │運益公司│ 67150 │ 10368│ 56782 │ 申報11項 │
│ │ 84.10.17 │ │ │ │ │ 更改9項 │
├──┼─────┼────┼────┼─────┼────┼─────┤
│ 4 │ 84.10.17 │惠光公司│ 34745 │ 5119│ 29626 │ 申報24項 │
│ │ 84.10.20 │ │ │ │ │ 更改20項 │
├──┼─────┼────┼────┼─────┼────┼─────┤
│ 5 │ 84.11.02 │三劦公司│ 46048 │ 6312│ 39736 │ 申報12項 │
│△ │ 84.11.04 │ │ │ │ │ 更改10項 │
├──┼─────┼────┼────┼─────┼────┼─────┤
│ 6 │ 84.11.02 │運益公司│ 80970 │ 12860│ 68110 │ 申報7項 │
│△ │ 84.11.04 │ │ │ │ │ 更改5項 │
├──┼─────┼────┼────┼─────┼────┼─────┤
│ 7 │ 84.11.23 │運益公司│ 81929 │ 15187│ 66742 │ 申報13項 │
│△ │ 84.11.24 │ │ │ │ │ 更改8項 │
├──┼─────┼────┼────┼─────┼────┼─────┤
│ 8 │ 84.10.13 │三劦公司│ 48201 │ 8258│ 39943 │ 申報21項 │
│ │ 84.10.16 │ │ │ │ │ 更改17項 │
├──┼─────┼────┼────┼─────┼────┼─────┤
│ 9 │ 84.11.23 │盈扶公司│ 24223 │ 4684│ 19539 │ 申報43項 │
│△ │ 84.11.25 │ │ │ │ │ 更改31項 │
├──┼─────┼────┼────┼─────┼────┼─────┤
│ 10 │ 84.11.28 │三劦公司│ 40266 │ 6232│ 34034 │ 申報15項 │
│△ │ 84.11.29 │ │ │ │ │ 更改11項 │
├──┼─────┼────┼────┼─────┼────┼─────┤
│ 11 │ 84.12.08 │運益公司│ 82020 │ 14367│ 67653 │ 申報11項 │
│△ │ 84.12.11 │ │ │ │ │ 更改7項 │
├──┼─────┼────┼────┼─────┼────┼─────┤
│ 12 │ 84.12.10 │三劦公司│ 48939 │ 8568│ 40371 │ 申報16項 │
│△ │ 84.12.12 │ │ │ │ │ 更改12項 │
├──┼─────┼────┼────┼─────┼────┼─────┤
│ 13 │ 84.12.10 │運益公司│ 82020 │ 14678│ 67342 │ 申報9項 │
│△ │ 84.12.12 │ │ │ │ │ 更改7項 │
├──┼─────┼────┼────┼─────┼────┼─────┤
│ 14 │ 84.12.10 │惠光公司│ 28405 │ 4666│ 23739 │ 申報22項 │
│△ │ 84.12.12 │ │ │ │ │ 更改14項 │
├──┼─────┼────┼────┼─────┼────┼─────┤
│ 15 │ 84.12.23 │運益公司│ 82110 │ 13137│ 68973 │ 申報5項 │
│△ │ 84.12.27 │ │ │ │ │ 更改3項 │
├──┼─────┼────┼────┼─────┼────┼─────┤
│ 16 │ 84.12.23 │三劦公司│ 38584 │ 5806│ 32778 │ 申報2項 │
│△ │ 84.12.27 │ │ │ │ │ 更改1項 │
├──┼─────┼────┼────┼─────┼────┼─────┤
│ 17 │ 84.12.28 │運益公司│ 82110 │ 15867│ 66243 │ 申報11項 │
│△ │ 84.12.29 │ │ │ │ │ 更改8項 │
├──┼─────┼────┼────┼─────┼────┼─────┤
│ 18 │ 85.01.04 │盈扶公司│ 22602 │ 3990│ 18612 │ 申報35項 │
│⊙ │ 85.01.08 │ │ │ │ │ 更改27項 │
├──┼─────┼────┼────┼─────┼────┼─────┤
│ 19 │ 85.01.06 │運益公司│ 54680 │ 11619│ 43061 │ 申報6項 │
│⊙ │ 85.01.09 │ │ │ │ │ 更改5項 │
├──┼─────┼────┼────┼─────┼────┼─────┤
│ 20 │ 85.01.06 │運益公司│ 82020 │ 16316│ 65704 │ 申報11項 │
│⊙ │ 85.01.09 │ │ │ │ │ 更改8項 │
├──┼─────┼────┼────┼─────┼────┼─────┤
│ 21 │ 85.01.13 │三劦公司│ 45681 │ 6876│ 38805 │ 申報23項 │
│⊙ │ 85.01.17 │ │ │ │ │ 更改18項 │
├──┼─────┼────┼────┼─────┼────┼─────┤
│ 22 │ 85.01.20 │運益公司│ 45599 │ 7858│ 37741 │ 申報10項 │
│⊙ │ 85.01.25 │ │ │ │ │ 更改8項 │
├──┼─────┼────┼────┼─────┼────┼─────┤
│ 23 │ 85.01.28 │盈扶公司│ 26708 │ 4423│ 22285 │ 申報30項 │
│⊙ │ 85.01.29 │ │ │ │ │ 更改23項 │
├──┼─────┼────┼────┼─────┼────┼─────┤
│ 24 │ 85.01.27 │三劦公司│ 55254 │ 8276│ 46978 │ 申報23項 │
│⊙ │ 85.01.30 │ │ │ │ │ 更改18項 │
├──┼─────┼────┼────┼─────┼────┼─────┤
│ 25 │ 85.01.27 │運益公司│ 82260 │ 13293│ 68967 │ 申報9項 │
│⊙ │ 85.01.30 │ │ │ │ │ 更改7項 │
├──┼─────┼────┼────┼─────┼────┼─────┤
│ 26 │ 85.01.27 │運益公司│ 82260 │ 15081│ 67179 │ 申報5項 │
│⊙ │ 85.01.30 │ │ │ │ │ 更改4項 │
├──┼─────┼────┼────┼─────┼────┼─────┤
│ 27 │ 85.01.27 │運益公司│ 82260 │ 12201│ 70059 │ 申報6項 │
│⊙ │ 85.01.30 │ │ │ │ │ 更改5項 │
├──┼─────┼────┼────┼─────┼────┼─────┤
│ 28 │ 85.01.31 │惠光公司│ 28465 │ 4816│ 23649 │ 申報18項 │
│⊙ │ 85.02.01 │ │ │ │ │ 更改14項 │
├──┼─────┼────┼────┼─────┼────┼─────┤
│ 29 │ 85.02.04 │惠光公司│ 21615 │ 4001│ 17614 │ 申報7項 │
│⊙ │ 85.02.05 │ │ │ │ │ 更改5項 │
├──┼─────┼────┼────┼─────┼────┼─────┤
│ 30 │ 85.02.04 │運益公司│ 82500 │ 13825│ 68675 │ 申報9項 │
│⊙ │ 85.02.06 │ │ │ │ │ 更改7項 │
├──┼─────┼────┼────┼─────┼────┼─────┤
│ 31 │ 85.02.04 │運益公司│ 82500 │ 12911│ 69589 │ 申報18項 │
│⊙ │ 85.02.05 │ │ │ │ │ 更改14項 │
├──┼─────┼────┼────┼─────┼────┼─────┤
│ 32 │ 84.10.23 │盈扶公司│ 21624 │ 3698│ 17926 │ 申報33項 │
│ │ 84.10.27 │ │ │ │ │ 更改23項 │
├──┼─────┼────┼────┼─────┼────┼─────┤
│ 33 │ 85.02.03 │盈扶公司│ 20171 │ 3727│ 16444 │ 申報8項 │
│⊙ │ 85.02.07 │ │ │ │ │ 更改4項 │
├──┼─────┼────┼────┼─────┼────┼─────┤
│ │ │ │ │ │稅差總計│ │
│ │ │ │ │ │0000000 │ │
└──┴─────┴────┴────┴─────┴────┴─────┘
附表三:
┌──┬────┬─────────┬─────────────────┐
│編號│被告姓名│所得財物(新台幣)│ 收 受 賄 款 期 間(民國) │
├──┼────┼─────────┼─────────────────┤
│ 1 │ 丑○○ │三十一萬八千元 │八十三年六月間起至八十四年九月間止│
│ │ │ │,共一百五十九櫃,每櫃二千元,計三│
│ │ │ │十一萬八千元 │
├──┼────┼─────────┼─────────────────┤
│ 2 │ 卯○○ │六萬六千元 │八十四年九月間起至八十五年二月間止│
│ │ │ │,共三十三櫃,每櫃二千元,計六萬六│
│ │ │ │千元 │
├──┼────┼─────────┼─────────────────┤
│ 3 │ 辛○○ │二人共同平分 │八十五年一、二月間共十五筆,每筆快│
│⊙ │ 丙○○ │一千五百元 │單費一百元,計一千五百元 │
├──┼────┼─────────┼─────────────────┤
│ 4 │ 壬○○ │二人共同平分 │八十四年十一、十二月元共十二筆,每│
│△ │ 庚○○ │一千二百元 │筆快單費一百元,計一千二百元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下正利益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