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九號
原 告 新竹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己○○
庚○○
戊○○
丁○○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 章 甫
法 官 黃 金 富
法 官 林 銓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美 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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