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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乙○○
崴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一二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黃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貞 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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