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五○八號
上 訴 人
即 自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雍眾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代表人 丙○○
被 告 乙○○
選 任 辯護人 曾海光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自更字㈠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余 來 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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