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七四九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零四九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一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林 明 俊
法 官 邱 同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 昭 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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