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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七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一)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正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依法定利率所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人連帶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一)被告等人意圖不法共同侵害原告之權利,如自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人之行為相當於民法第一八四條之侵權行為,故令彼等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三)賠償金額計算方式容後補陳。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等四人被訴背信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王 詠 寰
法 官 楊 炳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廖 素 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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