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8,附民,150,200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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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五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三七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黃 鴻 昌
法 官 蔡 彩 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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