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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一八號
原 告 香港商星辰表(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九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六四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許 錦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德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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