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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一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雍眾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五○八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余 來 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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