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一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怡卿
許巍騰
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 明 峰
法 官 林 陳 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鎖 瑞 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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