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六三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傅祖聲
黃莉玲
趙儷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專利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志 洋
法 官 陳 博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嘉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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