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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0六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民用航空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年伍月叁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民用航空法等案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明 俊
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邱 同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蕭 進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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