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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二六О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乙○○
自訴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蕭雄淋
嚴裕欽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四八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乙○○(創作時原姓名陳安茂)基於獨創之姓名學理,創作「名情財姓名學」乙書,業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取得內政部核准註冊第0000000號之著作權登記在案,詎被告甲○○未經自訴人同意,竟於八十六年十月間抄襲自訴人前開著作之內容而另行著作發行「十二生肖與姓名學」乙書,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之犯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
又按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所謂之創作,係指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匠而具有原創性之表達方式,凡此之創作即受著作權法之保障,若不具原創性,不問是否已註冊登記,均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惟思惟、智巧等之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與觀念、構想本身不同,觀念本身在著作權法並無獨占之排他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源自相同之觀念或觀念之抄襲,或基於類似之觀念或構想所為之創作,如表達方式不同,則為各自獨立之著作,並無禁止之理,因之苟非抄襲或剽竊他人之著作,縱兩者各自完成之著作雷同或極為相似,因二者均屬自己獨立之創作,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而認定有無抄襲之標準,則在於二著作物是否實質之相似及後完成之著作之著作人有無接觸被抄襲之著作。
三、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自訴人所指之犯行,辯稱略以:自訴人之「名情財姓名學」一書並無創作性,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被告之「十二生肖與姓名學」一書,乃其獨立之創作,其在創作此書之過程,從未接觸自訴人之書籍,亦不認識自訴人,被告書籍與自訴人書籍之表達方式亦完全不同,指述抄襲部分,沒有一句話相同,皆是習慣術語,古今皆有以十二生肖取名之習慣,並非自訴人所獨創等語。
四、本件自訴人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係以被告抄襲其「名情財姓名學」,另行著作「十二生肖與姓名學」,並提出著作權登記證書、泓碩法律聯合事務所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泓碩八七字第八七○二一號函、系爭二著作之對照本(以上均為影本)為其論據。
五、惟查:㈠自訴人指述被告抄襲自訴人所著上開著作部分為「祖德」、「祖蔭」、「父母」、「緣份和助力」、「長輩」、「祖上風水」、「名望、形象」「長官」等均為通用之名詞或用語,係一種觀念,一種文章架構的構想,而非著作人思想觀念的表達。
類此用語不單是姓名學所共有之通用名詞,甚且坊間市面上之易學、星相、風水、命理、五術等書籍中,俯拾即是,而所有此類書籍所論述亦同樣是一般人最為關注之父母、夫妻、兄弟姊妹、朋友等人際關係以及運勢、升遷及財富等內容,類似此等通用名詞或用語,為社會大眾均可使用之公共財。
又所指被告抄襲之事例,如「亞當夏娃」、「白蛇傳」、「蛇蠍之心」、「畫蛇添足」、「杯弓蛇影」、「蛇蠍美人」、「虎落平陽被犬欺」等等,皆為人人耳熟能詳之成語、俗諺、例證,人人皆得援用之,非自訴人所能為私,亦非被告所能為私,是以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亦明文規定,通用之名詞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否則人類文明之進展,恐將受阻,是實難以被告所著「十二生肖與姓名學」中有上開名詞、諺例,即認被告上開著作係抄襲自訴人之著作。
況自訴人所指訴被告侵害部分,均屬片段的、切割的,二書固均以姓名學為主題,但書中文字表達方式及文章遣詞用字均不相同,此有自訴人所提出二書之目錄及部分內容在卷可參,二者表達方式不相同,並不構成實質近似。
㈡著作權法於七十四年七月修正時,將原註冊登記保護原則改為創作保護原則,亦即著作權人於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不以有無註冊登記為要件。
本件告訴人雖指訴被告抄襲其所著作之上開書籍,然查以生肖作為命名,及以文字析解姓名學與生肖喜忌之生肖姓名學,自古即有之,姓名學之三限論法,將姓名三個字分三大限,每大限二十年,又將人生六時甲子分天地人三限,配合姓名學三個字,及十二生肖與姓名之關係之理論方法架構,早已有人提出,並非自訴人所獨創之理論,此有武陵出版有限公司於七十四年三月初版之「星座、十二生肖算命術」、好兄弟出版社於七十七年十月十八日出版之「靈異姓名學」、泉源出版社八十年八月出版之「手面相與姓名學」、大孚書局有限公司於八十二年八月出版之「中華姓名學」等書籍,早均已論及,有上開書籍之節錄影本在卷可查。
再者,國家出版社於七十年十二月出版之「十二生肖縱橫談」第一○九頁謂「家喻戶曉耳熟能詳的該首推『白蛇傳』吧,似乎沒有人會覺得故事中的白、青二蛇有何可怕之處,反而在同情此段孽緣之餘,甚喜白蛇之溫婉專癡及青蛇刁俏忠誠」、「在舊約聖經中,把智慧之蘋果拿給亞當,夏娃,開啟人類繁榮進步的就是蛇」等語,自訴人於八十四年後即八十四年六月所出版之「名情財姓名學」第三十九頁亦同樣謂「「家喻戶曉的『白蛇傳』,道出了許仙與白蛇娘娘之間哀怨動人的悽美戀情,沒有人會覺得白蛇和青蛇有何可怕之處,倒是白蛇之溫婉和專情,和青蛇的靈俏忠誠」、「舊約聖經中,蛇把智慧之果拿給亞當,夏娃吃後,開啟人類繁榮進步」等語,幾乎逐字雷同。
綜此,難謂自訴人之「名情財姓名學」具有原創性。
抑且,因算命或生肖、姓名學本係以統計學之理論作分析、歸納而得,並無原創性,被告縱有抄襲自訴人所著之上開書籍,然因告訴人所著之上開書籍不具有原創性,故被告所為亦難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
㈢至被告所著之「十二生肖與姓名學」及「論人相看人生」二書,雖有矛盾不符之處,但此與被告所著之「十二生肖與姓名學」是否抄襲自訴人所著之「名情財姓名學」一書,並無必然之關聯,尚難以之遽認被告有抄襲或改作自訴人著作之犯行。
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之犯行。
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應予維持。
自訴人上訴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邱 同 印
法 官 胡 方 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秦 慧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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