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右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九四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八五七號、八十六年偵字第八七二五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張 傳 栗
法 官 李 英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倪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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