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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㈠第八七二號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任敘榮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任敘榮因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犯罪行為,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
二、本院訊問被告任敘榮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任敘榮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林 勤 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思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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