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九0一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九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偵字第一七八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為審理,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林 勤 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思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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