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九二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文玲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陳 榮 和
法 官 徐 昌 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金 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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