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九五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乙○○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林 立 華
法 官 楊 貴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 瓊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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