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上更(二),322,20010509,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三二二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國華
林永頌
劉淑琴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五次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黃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劉 貞 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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