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七八三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煥生
蕭元亮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壹月叁日起,再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同條第二項之犯罪行為,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且裁定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至九十年一月二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被告甲○○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一月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林 勤 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思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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