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上更(二),944,200011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九四四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丁○○
右三人共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葉潛昭 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丁○○、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四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 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宋 祺
法 官 吳 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靜 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