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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七月二十七日、九月二十七日各延長羈押一次。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楊 貴 志
法 官 溫 耀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明 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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