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О三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徐鈴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律師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延長羈押,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等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應認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李 世 貴
法 官 聶 齊 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思 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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