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О三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收受判決正本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旋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提出刑事聲請狀表明:「鈞審判決尚稱入情入理,為此特為捨棄上訴之聲請......並請令被告及早入監執行」等語,有聲請狀附卷可稽,是已明示捨棄上訴權,依前揭規定,即已喪失上訴權,從而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提出上訴狀聲明上訴,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李 世 貴
法 官 聶 齊 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思 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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