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上訴,2155,20001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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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五號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楊 炳 禎
法 官 王 詠 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駱 麗 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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