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上訴,2200,20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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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ОО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俊倩
右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王 炳 梁
法 官 黃 瑞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秦 仲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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