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上訴,2219,200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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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一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秋雄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五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許 錦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德 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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