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上訴,2278,200011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七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偽證等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七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三六、六二七二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十二月七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上訴權已喪失,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王 振 興
法 官 蔡 光 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才 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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