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八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狄渝星
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
、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施 俊 堯
法 官 蘇 隆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周 素 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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