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四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孫冬生
右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七五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七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林 明 俊
法 官 邱 同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 昭 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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