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甲○○曾於民國七十年間,因偽造文書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
-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 理由
- 一、按追訴權之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之狀態者
-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否認有何偽造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
- (一)證人丁○○、乙○○、己○○並未同意擔任尚泰公司之股東,公司
- (二)次查,尚泰公司營業項目為房屋租售之介紹、經營與投資,無需開
- (三)再查,被告雖非尚泰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惟其確與戊○○共同成
- (四)又被告雖辯稱尚泰公司設立後,其即介紹張進坐加入,並退出公司
- (五)綜據上述,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
- 三、查被告甲○○等偽以丁○○、己○○、丙○○、乙○○四人為股東,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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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一О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景豐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0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七十年間,因偽造文書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嗣於七十七年經法院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經為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並於七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與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減刑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二人基於以人頭虛設公司,並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共同犯意聯絡,共謀成立尚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尚泰公司,址設台北市○○路○段三九八號十樓之一),甲○○因上開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乃推由戊○○擔任該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之負責人,甲○○則為實際負責人。
議定之後,先由甲○○、戊○○分別收集不知情之丁○○、己○○、丙○○、乙○○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於七十七年七月初某日,二人同至設於台北市○○○路二八七號十一樓之八之「貢晉堂會計師事務所」,並將含上開國民身分證影本之相關文件資料,交予該會計師事務所,由戊○○出名委託不知情之貢晉堂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代辦尚泰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等事項,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利用該不知情之貢晉堂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利用不知情之刻章店人員,偽刻丁○○、己○○、丙○○、乙○○之印章各乙顆,同時蓋用上開偽造之印文於尚泰公司七十七年七月六日之公司章程,及尚泰公司七十七年七月十三日之設立登記事項卡私文書上,並偽造丁○○、己○○、丙○○、乙○○之署押各乙枚,在尚泰公司之公司章程私文書上,虛偽表示丁○○、己○○、丙○○、乙○○等人為尚泰公司股東,嗣由貢晉堂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持前開偽造之設立登記事項卡及公司章程,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尚泰公司設立登記而行使之,渠等明知丁○○、己○○、丙○○、乙○○等人非尚泰公司股東之不實事項,而使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人員登載於公司登記電腦檔案業務上之文書,均足以生損害於丁○○、己○○、丙○○、乙○○,及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甲○○、戊○○二人復基於同前之概括犯意,連續利用不知情之貢晉堂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蓋用前揭偽造之印文,於尚泰公司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七十七年九月二日、七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私文書上,以偽造表示丁○○、己○○、丙○○、乙○○等人仍為尚泰公司公司股東,並由貢晉堂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持以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尚泰公司變更登記而行使之,其二人明知丁○○、己○○、丙○○、乙○○等人非尚泰公司股東之不實事項,而使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人員登載於公司登記電腦檔案業務上之文書,均足以生損害於丁○○、己○○、丙○○、乙○○及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甲○○、戊○○復基於以虛設公司為方法,達到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目的之概括犯意,於取得尚泰公司之公司執照及營業登記證後,即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延平分處,申購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知尚泰公司並無銷貨品予堡來企業有限公司、冠福股份有限公司、杰輝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之事實,竟於七十八年七月間起,至七十八年十一月間止,連續虛開如附表所示之尚泰公司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九十九張,交予堡來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金額高達新台幣(下同)一億三千九百九十七萬三千三百二十元,持交上開公司作為進貨憑證,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計六百九十九萬八千六百六十六元(統一發票之日期、號碼、金額、逃漏稅額及收受公司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追訴權之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被訴連續偽造文書部分,其追訴權時效依同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十年,而被告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則為七十七年十一月四日,本案經檢察官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分案偵查時,尚未逾上開時效期間,而檢察官既已依法偵查,即不再發生時效進行問題,本院就該部分犯行為實體上審理,自屬有據。
被告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稱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後,審判程序在進行中,才係「追訴權行使中」,本件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始提起公訴,偽造文書部分之犯行已罹於追訴權時效云云,容有誤會,合先敘明。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否認有何偽造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之犯行,辯稱:起初係戊○○欲成立一家公司,因有限公司須五人始能成立,其即幫忙招攬丁○○成為股東,丁○○本人有同意,遂向丁○○收取身分證影本;
至己○○身分證則係戊○○所取,其與戊○○曾向己○○談及擔任公司股東之事,而丙○○應係戊○○之朋友,因其無法出資成為股東,復介紹張進坐進入前開公司充任總經理,之後其即退出公司設立事務,亦未參與公司經營云云。
經查:
(一)證人丁○○、乙○○、己○○並未同意擔任尚泰公司之股東,公司章程上之簽章非渠等所為,且未曾交付印章與被告、戊○○二人,亦未授權其二人代刻,而丁○○之身分證影本是交給甲○○代向銀行申請支票帳戶,乙○○之身分證曾於七十五年間遺失,己○○之身分證影本是戊○○、甲○○來拿的等事實,分據證人丁○○(參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談話筆錄見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一八五七號卷第二十五、二十六頁)、乙○○(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二四六號卷,八十六年十月六日審判筆錄,附於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一八五七號卷第二十八頁)、己○○(參見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八二一號卷,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訊問筆錄,附於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一八五七號卷第三十三、三十四頁)證述屬實,有各該筆錄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尚泰公司之公司章程、尚泰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尚泰公司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七十七年九月二日、七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各乙份附卷可參,堪信上開文書併其上丁○○、乙○○、己○○、丙○○之印文、署押係屬偽造無疑。
(二)次查,尚泰公司營業項目為房屋租售之介紹、經營與投資,無需開立發票,且尚泰公司於七十七年十一月間即已停業等節,業據戊○○供明在卷(見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一八五七號卷第四八頁背面、前揭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八二號卷二九頁),並有尚泰公司登記事項卡在卷可參,詎尚泰公司猶於七十八年七月至十一月之短期間內,開出大量統一發票,已屬可疑;
且尚泰公司並無進貨之事實及相關憑證,卻開立大量之銷項發票,亦未依規定申報,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顯無進、銷交易事實乙節,並據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以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北市稽核甲字第八九○六八四八七○○號函復明確,並有尚泰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在卷可佐,參以前述股東丁○○等人係遭冒名登記,及取得尚泰公司開立發票之營業人辛亞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郭俊麟坦承未與該公司交易(參見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談話筆錄,附於原審卷第一0六頁)各節,足徵尚泰公司確有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不法行為甚明。
(三)再查,被告雖非尚泰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惟其確與戊○○共同成立尚泰公司,因其另案遭通緝,故以戊○○任名義上負責人,且係被告與戊○○二人,共同至貢晉堂會計師事務所交付相關文件,並委託貢晉堂會計師事務所申辦尚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等情,為被告所自承,復經戊○○供承在卷(見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八二一號卷,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訊問筆錄,附於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一八五七號卷第三十一頁);
又丁○○、乙○○之身分證影本係交付被告,亦據渠等證述如前,則被告對於公司章程及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偽造股東丁○○、己○○、丙○○、乙○○之署押及印文等情,自難諉為不知。
(四)又被告雖辯稱尚泰公司設立後,其即介紹張進坐加入,並退出公司之經營云云,戊○○於原審作證時亦附和其詞。
惟查,被告上開辯解,經與戊○○於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八二一號案訊問中對質,為戊○○所否認,被告亦當庭坦承公司設立登記後仍有前往公司,有筆錄可參(參見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第一五八二一號卷,八十七年三月六日訊問筆錄,附於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一八五七號卷第三十九-四十三頁)。
而統一發票係被告前往申請並取走等語,亦經戊○○供承無訛(參見本院前揭上訴卷,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訊問筆錄,附於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一八五七號卷)。
再質之證人張進坐亦堅詞否認有參與尚泰公司之設立及經營(見原審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訊問筆錄),核與戊○○陳稱:發票事,張進坐並不知悉等語(參見本院上開上訴卷,八十七年三月六日之訊問筆錄,附於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一八五七號卷)相符,此外並無證據證明張進坐為本件之共犯,足見被告上開所辯及戊○○於原審之證詞分係事後卸責及迴護之詞,俱無可採。
是由被告於尚泰公司成立後,仍在公司任職,並參與尚泰公司之業務及前往領取統一發票等節觀之,其對於虛開統一發票之事,應知之甚詳,其與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灼然。
(五)綜據上述,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至被告於原審聲請傳訊收受尚泰公司發票之人,不惟無從查證,且本件事證既明,亦無傳訊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查被告甲○○等偽以丁○○、己○○、丙○○、乙○○四人為股東,虛設尚泰公司,並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行為,均足以生損害於丁○○、己○○、丙○○、乙○○及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其偽造署押為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印章印文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戊○○係尚泰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而被告與之以虛設公司為方法以達其交付不實之發票予如附表所示之堡來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使各該公司持之作為進項憑證,申報作為進項稅額之扣抵,以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按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處罰規定,依法條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斷(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十一號判決參照),應予敘明。
再商業會計法業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一日施行,原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業經修正為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亦於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一月二十六日施行,原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是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均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修正前稅捐稽徵法有利於被告,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
被告雖非商業之負責人,但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仍以共犯論。
被告與戊○○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其中被告與戊○○利用不知情之貢晉堂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及不知名之刻印店人員以遂行其偽造文書之犯行,核係間接正犯性質。
至被告於七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至同年十一月九日,雖曾入監執行,惟其既於設立尚泰公司之初,即與戊○○共謀偽造文書,則就七十七年九月二日、同年十一月四日之偽造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犯行,仍在其犯罪計畫中,為其所預見,參諸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九號解釋,仍應論以共同正犯。
再被告所犯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等犯行,均時間緊接,罪名與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另被告曾於七十年間,因偽造文書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嗣本院以七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五九五號裁定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確定,於七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一紙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
原審同此事實認定,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有如前述之前科,於通緝期間犯案,犯後復無悔意,及其犯罪之手段、目的、動機、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第查,被告犯罪之時間,固係在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前,惟其前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經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獲得減刑裁判確定,已如前述,其於該裁判確定後再故意犯本罪,依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不得再獲減刑之寬典,附此說明。
末查,丁○○、己○○、丙○○、乙○○之印章各一顆,尚泰實業有限公司章程上丁○○、己○○、丙○○、乙○○之印文各一枚及丁○○、己○○、丙○○、乙○○之署押各一枚,尚泰實業有限公司設立公司登記事項卡上丁○○、己○○、丙○○、乙○○之印文各一枚,尚泰實業有限公司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變更登記事項卡上丁○○、己○○、丙○○、乙○○之印文各一枚,尚泰實業有限公司七十七年九月二日變更登記事項卡上丁○○、己○○、丙○○、乙○○之印文各一枚,及尚泰實業有限公司七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變更登記事項卡上丁○○、己○○、丙○○、乙○○之印文各一枚,均係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惟既已經本院上訴字第五八二一號戊○○偽造文書案中諭知沒收此有該案判決書可稽(見八十七年度他字第一八五七號卷第四-九頁),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一五四一號執行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視(見本院卷第一一四頁),是該沒收之標的客觀上既已不存在,即無再予宣告沒收之餘地(司法院院字第二八三二號、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五九五號判例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薰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炳 禎
法 官 雷 元 結
法 官 沈 宜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楊 翠 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尚泰實業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
┌──┬───────┬──────┬──────┬──────────┐
│月份│ 發 票 號 碼 │金額(新台幣)│稅額(新台幣)│取得不實發票商號名稱│
├──┼───────┼──────┼──────┼──────────┤
│⒎│ FN00000000 │ 234,600 │ 11,730 │堡來企業有限公司 │
├──┼───────┼──────┼──────┼──────────┤
│⒎│ FN00000000 │ 2,640,000 │ 132,000 │冠福股份有限公司 │
├──┼───────┼──────┼──────┼──────────┤
│⒎│ FN00000000 │ 1,625,000 │ 81,250 │冠福股份有限公司 │
├──┼───────┼──────┼──────┼──────────┤
│⒎│ FN00000000 │ 940,000 │ 47,000 │冠福股份有限公司 │
├──┼───────┼──────┼──────┼──────────┤
│⒎│ FN00000000 │ 516,600 │ 25,830 │杰輝企業有限公司 │
├──┼───────┼──────┼──────┼──────────┤
│⒎│ FQ00000000 │ 180,000 │ 9,000 │堡來企業有限公司 │
├──┼───────┼──────┼──────┼──────────┤
│⒎│ FQ00000000 │ 220,000 │ 11,000 │堡來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257,400 │ 12,870 │義強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81,200 │ 4,000 │來發實業社 │
├──┼───────┼──────┼──────┼──────────┤
│⒐│ GG00000000 │ 3,180,000 │ 159,000 │喬甫國際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325,050 │ 16,253 │義強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240,000 │ 12,000 │一信工程行 │
├──┼───────┼──────┼──────┼──────────┤
│⒐│ GG00000000 │ 4,980,000 │ 249,000 │喬甫國際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207,000 │ 10,350 │義強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163,980 │ 8,199 │永發實業社 │
├──┼───────┼──────┼──────┼──────────┤
│⒐│ GG00000000 │ 163,980 │ 8,199 │永發實業社 │
├──┼───────┼──────┼──────┼──────────┤
│⒐│ GG00000000 │ 2,580,000 │ 129,000 │汀茂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207,000 │ 10,350 │義強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41,000 │ 2,050 │永發實業社 │
├──┼───────┼──────┼──────┼──────────┤
│⒐│ GG00000000 │ 1,872,000 │ 93,600 │喬甫國際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225,000 │ 11,250 │義強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389,200 │ 19,460│一信工程行 │
├──┼───────┼──────┼──────┼──────────┤
│⒐│ GG00000000 │ 2,975,000 │ 148,750 │汀茂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375,000 │ 18,750 │義強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1,450,000 │ 72,500 │一信工程行 │
├──┼───────┼──────┼──────┼──────────┤
│⒐│ GG00000000 │ 3,200,000 │ 160,000 │喬甫國際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300,000 │ 15,000 │義強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260,000 │ 13,000 │一信工程行 │
├──┼───────┼──────┼──────┼──────────┤
│⒐│ GG00000000 │ 3,735,000 │ 186,750 │喬甫國際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270,000 │ 13,500 │義強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1,000,000 │ 50,000 │一信工程行 │
├──┼───────┼──────┼──────┼──────────┤
│⒐│ GG00000000 │ 1,040,000 │ 52,000 │一信工程行 │
├──┼───────┼──────┼──────┼──────────┤
│⒐│ GG00000000 │ 190,000 │ 9,500 │義強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50,000 │ 2,500 │堡來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270,000 │ 13,500 │義強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270,000 │ 13,500 │義強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1,560,000 │ 78,000 │禹宗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1,155,000 │ 57,750 │達福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1,190,000 │ 59,500 │達福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3,105,000 │ 155,250 │達福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1,947,400 │ 97,470 │達福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1,400,000 │ 70,000 │達福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2,540,000 │ 127,000 │達福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1,745,300 │ 87,265 │達福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1,950,000 │ 97,500 │達福企業有限公司 │
├──┼───────┼──────┼──────┼──────────┤
│⒐│ GG00000000 │ 512,100 │ 25,605 │保成廣告印刷企業社 │
├──┼───────┼──────┼──────┼──────────┤
│⒐│ GG00000000 │ 487,910 │ 24,396 │保成廣告印刷企業社 │
├──┼───────┼──────┼──────┼──────────┤
│⒑│ GK00000000 │ 450,000 │ 22,500 │義強企業有限公司 │
├──┼───────┼──────┼──────┼──────────┤
│⒑│ GK00000000 │ 498,000 │ 24,900 │一信工程行 │
├──┼───────┼──────┼──────┼──────────┤
│⒑│ GK00000000 │ 512,000 │ 25,600 │一信工程行 │
├──┼───────┼──────┼──────┼──────────┤
│⒑│ GK00000000 │ 2,300,000 │ 115,000 │汀茂企業有限公司 │
├──┼───────┼──────┼──────┼──────────┤
│⒑│ GK00000000 │ 300,000 │ 15,000 │義強企業有限公司 │
├──┼───────┼──────┼──────┼──────────┤
│⒑│ GK00000000 │ 463,500 │ 23,175 │一信工程行 │
├──┼───────┼──────┼──────┼──────────┤
│⒑│ GK00000000 │ 225,000 │ 11,250 │義強企業有限公司 │
├──┼───────┼──────┼──────┼──────────┤
│⒑│ GK00000000 │ 776,910 │ 38,846 │一信工程行 │
├──┼───────┼──────┼──────┼──────────┤
│⒑│ GK00000000 │ 7,905,000 │ 390,250 │喬甫國際有限公司 │
├──┼───────┼──────┼──────┼──────────┤
│⒑│ GK00000000 │ 190,000 │ 9,500 │義強企業有限公司 │
├──┼───────┼──────┼──────┼──────────┤
│⒑│ GK00000000 │ 445,000 │ 22,250 │一信工程行 │
├──┼───────┼──────┼──────┼──────────┤
│⒑│ GK00000000 │ 4,368,000 │ 218,400 │喬甫國際有限公司 │
├──┼───────┼──────┼──────┼──────────┤
│⒑│ GK00000000 │ 270,000 │ 13,500 │義強企業有限公司 │
├──┼───────┼──────┼──────┼──────────┤
│⒑│ GK00000000 │ 531,300 │ 26,565 │一信工程行 │
├──┼───────┼──────┼──────┼──────────┤
│⒑│ GK00000000 │ 270,000 │ 13,500 │義強企業有限公司 │
├──┼───────┼──────┼──────┼──────────┤
│⒑│ GK00000000 │ 566,500 │ 2,800 │一信工程行 │
├──┼───────┼──────┼──────┼──────────┤
│⒑│ GK00000000 │ 5,070,000 │ 300,000 │喬甫國際有限公司 │
├──┼───────┼──────┼──────┼──────────┤
│⒑│ GK00000000 │ 1,882,500 │ 94,125 │汀茂企業有限公司 │
├──┼───────┼──────┼──────┼──────────┤
│⒑│ GK00000000 │ 3,486,000 │ 174,300 │喬甫國際有限公司 │
├──┼───────┼──────┼──────┼──────────┤
│⒑│ GK00000000 │ 214,250 │ 10,712 │永發實業社 │
├──┼───────┼──────┼──────┼──────────┤
│⒑│ GK00000000 │ 1,600,000 │ 80,000 │禹宗企業有限公司 │
├──┼───────┼──────┼──────┼──────────┤
│⒑│ GK00000000 │ 4,080,000 │ 204,000 │喬甫國際有限公司 │
├──┼───────┼──────┼──────┼──────────┤
│⒑│ GK00000000 │ 7,470,000 │ 373,500 │喬甫國際有限公司 │
├──┼───────┼──────┼──────┼──────────┤
│⒑│ GK00000000 │ 3,131,700 │ 156,585 │汀茂企業有限公司 │
├──┼───────┼──────┼──────┼──────────┤
│⒑│ GK00000000 │ 1,520,000 │ 76,000 │禹宗企業有限公司 │
├──┼───────┼──────┼──────┼──────────┤
│⒑│ GK00000000 │ 6,045,000 │ 302,250 │喬甫國際有限公司 │
├──┼───────┼──────┼──────┼──────────┤
│⒑│ GK00000000 │ 3,237,500 │ 161,875 │汀茂企業有限公司 │
├──┼───────┼──────┼──────┼──────────┤
│⒑│ GK00000000 │ 5,850,000 │ 292,500 │喬甫國際有限公司 │
├──┼───────┼──────┼──────┼──────────┤
│⒑│ GK00000000 │ 2,201,500 │ 110,075 │汀茂企業有限公司 │
├──┼───────┼──────┼──────┼──────────┤
│⒑│ GN00000000 │ 351,500 │ 17,575 │保成廣告印刷企業社 │
├──┼───────┼──────┼──────┼──────────┤
│⒒│ GN00000000 │ 368,000 │ 18,425 │保成廣告印刷企業社 │
├──┼───────┼──────┼──────┼──────────┤
│⒒│ GN00000000 │ 351,200 │ 17,560 │保成廣告印刷企業社 │
├──┼───────┼──────┼──────┼──────────┤
│⒒│ GN00000000 │ 442,700 │ 22,135 │保成廣告印刷企業社 │
├──┼───────┼──────┼──────┼──────────┤
│⒒│ GN00000000 │ 312,500 │ 15,625 │保成廣告印刷企業社 │
├──┼───────┼──────┼──────┼──────────┤
│⒒│ GN00000000 │ 290,700 │ 14,535 │達美廣告印刷企業行 │
├──┼───────┼──────┼──────┼──────────┤
│⒒│ GN00000000 │ 500,000 │ 25,000 │辛亞設計工程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⒒│ GN00000000 │ 1,200,000 │ 60,000 │喬甫國際有限公司 │
├──┼───────┼──────┼──────┼──────────┤
│⒒│ GN00000000 │ 559,170 │ 27,958 │良峰企業行 │
├──┼───────┼──────┼──────┼──────────┤
│⒒│ GN00000000 │ 270,000 │ 13,500 │良峰企業行 │
├──┼───────┼──────┼──────┼──────────┤
│⒒│ GN00000000 │ 5,250 │ 262 │永發實業社 │
├──┼───────┼──────┼──────┼──────────┤
│⒒│ GN00000000 │ 1,404,000 │ 70,200 │戴銳實業有限公司 │
├──┼───────┼──────┼──────┼──────────┤
│⒒│ GN00000000 │ 1,230,000 │ 61,500 │喬甫國際有限公司 │
├──┼───────┼──────┼──────┼──────────┤
│⒒│ GN00000000 │ 1,271,000 │ 63,550 │喬甫國際有限公司 │
├──┼───────┼──────┼──────┼──────────┤
│⒒│ GN00000000 │ 2,240,000 │ 112,000 │戴銳實業有限公司 │
├──┼───────┼──────┼──────┼──────────┤
│⒒│ GN00000000 │ 80,000 │ 4,000 │良峰企業行 │
├──┼───────┼──────┼──────┼──────────┤
│⒒│ GN00000000 │ 984,000 │ 49,200 │戴銳實業有限公司 │
├──┼───────┼──────┼──────┼──────────┤
│⒒│ GN00000000 │ 1,170,000 │ 58,500 │信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⒒│ GN00000000 │ 949,000 │ 47,450 │瑞于裝潢工程行 │
├──┼───────┼──────┼──────┼──────────┤
│⒒│ GN00000000 │ 1,260,000 │ 32,500 │信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⒒│ GN00000000 │ 650,000 │ 32,500 │信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⒒│ GN00000000 │ 1,989,900 │ 99,495 │冠福股份有限公司 │
├──┼───────┼──────┼──────┼──────────┤
│⒒│ GN00000000 │ 1,200,000 │ 60,000 │喬甫國際有限公司 │
├──┼───────┼──────┼──────┼──────────┤
│⒒│ GN00000000 │ 950,000 │ 47,500 │瑞于裝潢工程行 │
├──┼───────┼──────┼──────┼──────────┤
│合計│ 九十九筆 │ 139,973,320│ 6,998,6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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