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八一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七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明 俊
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邱 同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 昭 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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