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八О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余 來 炎
法 官 王 炳 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潘 大 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