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八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郭芳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易定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李漢鑫
被 告 己○○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丁○○、丙○○、戊○○、己○○羈押期間,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乙○○、丁○○、丙○○、戊○○及己○○等六人,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高 明 哲
法 官 王 麗 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胡 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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