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上訴,3046,200011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О四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坤立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常 尚 信
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周 占 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 蕭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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