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上訴,3083,2001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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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О八三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己○○
丁○○
戊○○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
蔡正廷
陳玉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博 志
法 官 陳 志 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顧 倪淑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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