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一О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林 勤 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思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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