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一О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胡 泉 田
法 官 鄧 振 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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