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三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
詹惠芬
魏順華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查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王 詠 寰
法 官 楊 炳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廖 素 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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