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六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 定
辯 護 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洪 光 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永 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