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二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龍雲翔
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錯誤如左:
右開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三第二行關於被告姓名甲○○,誤繕為何進興,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趙 功 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 佩 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