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89,上訴,3478,2001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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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七八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 ,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一日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羈押期間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王 詠 寰
法 官 陳 炳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賴 淑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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